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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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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凌云 《教书育人》2001,(23):37-38
侵权,即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教学侵权则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在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因其过错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教学侵权的归责要件有四: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行为人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的教师。第二,侵权行为发生在课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第三,行为人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和违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教育者的义务。第四,教学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中小学常见的教学…  相似文献   

2.
教师的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学生管理工作中,因过错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给受教育者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按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教师侵权可分为教师侵害人格权、教师侵害名誉权、教师侵害隐私权、教师侵生命健康权、教师侵害受教育权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从民法理论上说,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属于法人侵权行为,因此而导致的责任为法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根本要件,是其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直接的、实质性的要件是其损害的事实。必须依法认定国家机关行政、刑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法确认相应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的程序、时效及计算标准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  相似文献   

5.
学校侵权行为是指学校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侵犯教师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学校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其次,学校侵权行为是一种发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后,学校侵权行为的侵权对象是学校中的教师或学生,它侵犯了教师或学生所拥有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是履行和实现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专门人员,他们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由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属学校侵权行为,由学校承担相…  相似文献   

6.
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侵权主体、致害原因、受害主体、侵害客体等七个方面把环境侵权界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和国家因过失或无过失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侵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财产权、人格权或环境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非诉讼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教育管理实践中,教师和学生往往成为权益受害人,处理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非常棘手。例如,侵犯教师职务聘任、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合法权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随意扣发学生毕业证书、没收学生物品等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现象,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影响很大。实践表明,出现侵权行为需要用处理侵权行为的方式来解决。伴随着社会进步的脚步,人们的民主…  相似文献   

8.
以判决隐私权侵权方式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人肉搜索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而非隐私权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不属于网民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应当受到规制.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存在不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及内容,同时规定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应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与大陆法系将侵权责任仅视为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为辅;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物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阐述物权保护的方式,是原物权人在物权遭受侵害后而获得的救济权。侵权责任是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而言,是用来规定侵害他人的绝对权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学校依法治校就是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11.
配偶权是身份权,是配偶间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夫妻间忠实义务(贞操义务)为配偶权之核心内容,违反这一义务即侵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行为侵害的是配偶权而非名誉权,通奸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利。教育教学权也是人民教师实现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核心权利之一。社会对教师的这一权利应充分给予保障。《教师法》第八条还规定,人民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近年来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在数量上似有上升的趋势,这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忧虑。在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一个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学,既不可能是有效的教学,更不能说是成功的教学,甚至是负向性很强、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因此,适时引出“教学侵权”的概念,依法规范课堂教学,不仅是我国教育立法的理论所需,而且对于提高教师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保证未成年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试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债权的效力仅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它是一种相对权.因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只能是绝对权,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被排斥于侵权法之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在总结和吸收现行各国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建议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对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  相似文献   

14.
间接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或者有教唆的行为,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或实现条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当类型化,脱离共同侵权制度,间接侵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间接侵权实行过错和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在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上,依照间接侵权与和其相对的直接侵权的关系,分类处理.  相似文献   

15.
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独特的侵权类型,表现在:侵害商誉权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商誉;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侵权人大多是被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侵害后果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一特别的侵权类型,笔者建议通过两个途径来救济其损害: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商誉权;全方位地依法确认、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体罚是一种区别于惩戒的违法行为.体罚的实施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对学生人身权利和自由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具有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体罚所致侵权责任归结原则和构成方式,以及教师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学校依法治校和教师依法从教提供了法律指导.为了预防和消除学校体罚所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在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师法制教育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学生权利,应当尽快建立教育惩戒制度,为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并且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善教育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17.
课堂组织管理教学是一种控制性活动,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对受教育者采取适当的方式,以促使受教育者向着教育目的指引的方向发展的一种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是教师与学生为完成教学任务共同合作和参与的一种双边活动。例如要创建和形成良好的班级学习气氛,建立和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必须依靠师生双方共同努力。作为在课堂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在有限的四十五分钟教学过程内,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必须重视课堂组织管理教学。  相似文献   

18.
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网络行为的随机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侵权行为地变得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适用也遭遇困境。互联网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更多的是需要在坚持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点,对管辖地与案件本身的关联度进行考量和分析,判断是否便于审理、执行,是否有利于对原告所受的侵害提供救济,以此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特别管辖权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19.
违规施教指的是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履行自己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所实施的教育行为。违规施教的结果必然是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演变为执教过程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违规施教违反了哪些教育法规呢? 一、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被老师停课在办公室或教室罚站、罚蹲、面壁,甚至被关禁闭或被赶回家,其行为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施者应受到教育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20.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法对具有过错行为的学生实施惩戒的职权.这项职权是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职权.然而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教师存在因无法掌握清晰的惩戒边界而导致惩戒失当的情况,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对此,教师应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依法行使惩戒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矫治学生的不当行为.文章从三重维度对教师惩戒边界进行分析,即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原则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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