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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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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在刑法中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我国,自首制度源远流长,是中华法系独具特点的一项刑法制度。本文从我国自首制度的渊源谈起,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自首的概念、本质和分类,并论述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2.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美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相似文献   

3.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成为一类犯罪主体以后,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作为法定从宽处罚的情形一直争论不休。其实单位自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但具有法律依据,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也符合刑罚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自首的主体确定应具有灵活性,单位自首的效力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引发争论。基于对刑法基础理论、刑法相关条文及当前单位犯罪现状的分析,应当认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单位自首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自首。  相似文献   

5.
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笔者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引发争论.基于对刑法基础理论、刑法相关条文及当前单位犯罪现状的分析,应当认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单位自首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自首.  相似文献   

7.
自首制度是法定的刑罚制度,是惩办与宽大量刑的具体体现,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量刑制度,自首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觉承担刑事责任的表现。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以及刑罚确定的适用性进行论述,希望对自首制度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8.
《打黑通告》中的"限期自首"是一种刑事政策工具,其刑事政策立场应当追寻政治期待与法治理性的契合。对"限期自首"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要"宽中从宽";对"拒不自首"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应对不同情形分别按照"酌定从重"、"宽中求严"进行处理。"期前自首"、"期内自首"、"期后自首"均属于刑法上的自首,应当依据"限期自首"的刑事政策立场给予妥当的处理。《打黑通告》中有关"限期自首"的规定可以在期限、政策性法律效果方面加以合理化。  相似文献   

9.
当下,我国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研究正处在春意盎然的发展势头,余罪自首制度作为其典型代表之一,整个学界和司法界都以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诠释。同时它也面临着自身理论自足性的质疑和假定,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前行。本文将一起案例作为出发点,从理论和实践的碰撞、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和对其发展趋势的追求三个层次上来对余罪自首制度作出粗浅的省思,以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10.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多样而复杂,有诸多争议。尽管最高院对自首的"自动投案"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相关"自动投案"的司法解释应如何理解以及应如何运用适当,成为了一个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自首的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为视角,对于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相关自动投案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判定。  相似文献   

12.
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后,由于江西玉山机场被破坏,加上芷江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国民党政府最终将对日受降地点放在芷江,但由于盟国的受降工作尚未完成、国民党政府对日受降准备工作尚未充分,加上日本侵略者投降专使地位不足以及日方的故意刁难,使得在芷江举行对日受降签字仪式条件不成熟,不得不将原计划的受降改为商谈日本侵略者投降的条件。学术界因此称此为“芷江洽降”,这有失偏颇。称“芷江受降”或“洽降”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讲的,从日本侵略者的角度而言是“洽降”,从中国方面的立场而言,是接受日本侵略者投降,是“受降”,因而称“芷江受降”更合适些,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所接受,更能明了芷江受降的历史意义和地位。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自首,而单位自首却是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多有困惑。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维度寻觅我国刑法设置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并根据自首的共性即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单位自首的构成,根据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来诠释自首的处罚方式,进而对单位自首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便于对单位自首操作,从而对单位自首制度有一个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14.
理论和实践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存在自首,一直存有争议,从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论证肯定了过失犯罪存在自首。并认为,实践中应放宽对过失犯罪案件成立自首的时间的把握。  相似文献   

15.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以“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武装力量投降,从而使日本成为最后一个“无条件投降”的法西斯国家。但是通过日本投降的过程可以看到,由于美国希望早日结束战争,利用天皇为其利益服务,日本的投降最终是以军队投降为限定,保留天皇制,实施间接统治为前提的,采取了丢车保帅的策略,为战后天皇制的保留创造了条件,徒有“无条件投降”之形,属于事实上的有条件投降。  相似文献   

16.
战后应以和平为惟一目的的芷江受降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和平,而是成为了国民党在和平的烟幕下谋划内战的一个重要步骤。从争夺受降权,到受降的过程,再到受降后内战局面的形成,其内战路线贯串始终。认识芷江受降内战的一面,对更好弘扬其和平的一面,是必要而且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待于进一步具体规范的应用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但有助于促进自首理论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进行科学的确定。对下列交通肇事者未逃逸的情形,如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而忘了报警的,但向有关部门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之后主动归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等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8.
春秋战国投降礼仪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秦时期的战争中,经常会出现投降服输的行为,其中往往伴随一些礼仪活动,有专家称之为投降礼仪。研究发现,春秋时期战争中投降礼仪经常出现,且不同国家间的礼仪有很多相似之处;战国时期投降礼仪明显减少,礼节也十分简化。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  相似文献   

19.
罗斯福出于维持同盟国团结和大规模改造轴心国社会的考虑,制定了"无条件投降"政策,即包括武装力量、政府和民众的全面投降。由于罗斯福的突然去世,美国政府在如何将"无条件投降"的原则应用于结束对日本战争这一具体个案上出现分歧,形成"无条件投降"与"有条件投降"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保留天皇制度。传统现实主义派信奉"均势理论",担心"无条件投降"方式会彻底摧毁日本的国力,从而严重削弱战后制约苏联的力量,主张满足日本提出的不损害天皇制的条件。新政理想主义派认为天皇制是战争的策源地,保留这一不合时宜的制度将留下战争隐患,因而持反对意见。杜鲁门的选择是:既不公开承诺保留天皇制,继续执行"无条件投降"政策,又将"无条件投降"解释为日本军队的无条件投降,并以秘密的方式与天皇达成有条件保留天皇制的协定。这是新政理想主义和传统现实主义政策折中的产物,也是战后美国新政理想主义让位于传统现实主义的一次预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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