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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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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脱胎于诈骗罪立法技术的金融诈骗罪,并不符合刑事立法的规范意义和当前司法实践打击金融欺诈类犯罪的需要。本文结合相关的国外立法实际,拟提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新型立法框架,并在对传统立法模式的反思和新型立法框架的价值分析基础上,对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予以剖析、解读,提出见解,以期使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打击金融犯罪的需求,并启发理论争鸣,裨益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罪,但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各种具体金融诈骗行为的认定方法及金融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法条关系等问题并未规定,也未明确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都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各种金融诈骗罪,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贷款诈骗罪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把单位排除在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是立法的明显漏洞。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事实上,诈骗罪与其所派生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是种属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而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并列同属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因此。在刑法修改之前,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应依法以贷款诈骗罪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在量刑时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尽管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带有极强的针对性,表现为"堵漏式立法",但依照包容式法条竞合的原理,应宣示"非法占有目的"蕴涵于金融诈骗罪。该目的原则上是责任要素,但在"骗取信用证"情形下是主观的违法要素。金融诈骗罪相关司法文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属于经验式的堵漏。进行司法推定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存在。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的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当前死刑存在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对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6.
行为属性决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决定法益指向。洗钱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从属于上游犯罪,二是因其资金活动的本质而具备天然、独立的金融属性。我国洗钱罪最初从传统赃物罪中脱离而生,受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的影响与推动,通过三次修正刑法,从上游犯罪逐渐转向本体犯罪,刑事立法之于洗钱罪的态度经历了“从属性——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变化。相对应地,洗钱罪所保护的法益由司法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两部分构成。在当前金融领域持续变革的大背景下,洗钱的行为手段与模式复杂多变,洗钱罪的独立性愈发凸显,其法益保护目的也逐渐向金融一侧倾斜,未来这一嬗变将持续反作用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并为我国洗钱罪划定新的规制边界。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的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当前死刑存在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对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数学的研究与立法、司法相脱节。造成执法难和难执法同时,常会出现以罪刑法定的名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刑法两大铁则不能兼备。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缺陷,也证明了这一点,在修订后的信用卡诈骗罪中,拟制款的规定未考虑当犯罪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而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时的情况,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则重罪轻判,放纵了这一数额段的犯罪,这与此行为入罪时的标准相悖反。因此深入开展刑法数学研究为我国刑法学界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罪中对"恶意透支"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但在认定“恶意透支”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本对“恶意透支”的行为内涵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以便能准确地把握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97刑法中对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事实上由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迁发展,单位日益成为这类诈骗罪的新的重要主体。为了有效地预防这类犯罪,在现行立法上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就突显出来,在处理该类犯罪时,应当采用“双罚制”,而非现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单罚制”,以符合刑法罪名体系的统一性要求。此外,恶意透支作为单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与自然人犯此类罪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11.
梁经顺  王芳 《重庆师专学报》2010,(6):119-121,169
根据现行立法,洗钱罪的主要客体要件应该是国家金融秩序,次要客体要件是司法秩序。由此出发,只有既"侵害国家的金融秩序",又侵害司法秩序的的洗钱行为,才是洗钱罪的洗钱行为;为了保持现行立法的协调性,未来的立法修改可把"狭义的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12.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本身带有的复杂性和性质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其也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结果差异甚大,刑法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在目前刑法尚未作出专门评价的情形下,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又因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有目的应作为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之必备构成要件;目的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金融诈骗罪作为目的犯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诈骗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日益猖獗,对国际间的正常贸易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出口打包贷款诈骗宜定为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结果犯,对这种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跨国犯罪,应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欺诈例外条款仍存在对欺诈认定标准的模糊界定、当事人排除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清及没有明确规定反担保的适用等问题。国外欺诈例外认定标准从主客观分类到以单据原因分类,限制基础合同对欺诈例外的无限影响,将第三人欺诈例外和受益人主观形态综合考量,我国《规定》第十二条在具体内容细化上可以对此进行借鉴。我国应当坚持修正受益人欺诈的理论,并遵从欺诈例外的法理内涵,认可当事人对排除欺诈例外的有限适用,并将欺诈例外的规定准用于反  相似文献   

16.
诉讼诈骗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它具有比诈骗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诈骗罪,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戒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了打击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本文针对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及使用行为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予以探讨,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本罪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罪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相似文献   

19.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该目的不是目的犯之目的,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特定目的犯。因为在主观故意中存在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不易分清,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仅包括超额部分;事后型投保时间参考线应为投保时;变更型投保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提出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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