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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独断性、实用性和不可抗拒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本地区社会生活秩序、本民族部落利益和传递民族法律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益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赋予少数民族习惯法以法律效力有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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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全忠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1)
法律起源于习惯法,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有习惯法的痕迹.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人人信守的法律,它在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反映现代城市文明的超前的国家法进入民族地区时,必须慢慢渗透.习惯法不一定落后,法律也绝非一成不变,它们都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国家法都要与民族习惯法做好相应的调整,以寻求适合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安居乐业、社会繁荣稳定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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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是在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视角而言,法律有两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通过分析国家法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强化、消解、渗透、弱化等互动现象,发现两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同积极作用及其整合之处。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理想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应当是在国家法与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及政府与民间之间找到某种妥协和合作,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双方应当克服各自的不足,相互利用支持,共同推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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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我们展现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等因素,造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这一不可否认的事实,同时它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运行也证明了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以促进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实现民族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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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内化于少数民族内心深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民间规则,具有深厚的历史传承、文化根系和生存土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轻视。黎族在长期生存繁衍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而这与现存的国家法之间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本文拟从习惯法的角度出发,列举其在纠纷冲突中的表现,探寻其中缘由,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失范与衔接,以求促进黎族习惯法与华夏法文化的交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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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存在形式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法存在具有客观性,通过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对与社会关系调解中的作用的论证,探究习惯法在调控民族群体的生产、生活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习惯法尤其是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揭示习惯法存在的长期性及其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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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权改革为视角,阐述了新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及价值,针对民族地区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协调和互动提出基本思路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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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5)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纠纷处置领域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因为纠纷处置领域习惯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然而,从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共同目标出发,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纠纷处置领域习惯法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与团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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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5):153-154
黎族在长期生存繁衍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其作为黎民解决纠纷的一种民间规则,在构建和谐社会及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在法律规范方面凸显出诸多冲突和矛盾,使基层司法工作经常面临两难选择。本文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习惯法存在的原因及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探寻二者之间的契合路径,以期对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有效管理,增进民族团结,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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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多元性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建蓉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1(3):49-52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呈现多元化特点,特别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常出现冲突,我们可以在遵循利于民族团结、合宪合法、促进“法治”、慎重稳进四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中介作用,变通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按《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变民族习惯法为自治条例形式的地方性法规,大规模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等措施实现对二者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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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丰富法治理念、提供实用制度资源、节省社会运作成本等法治建设意义。在国家法律引导民族习惯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保留民族习惯法应有的发展空间,从而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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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信仰浓厚、宗教法信仰普遍、国家法信仰欠缺是我国少数民族法信仰的现状。少数民族法信仰具有国家法信仰的整体差异性、民族习惯法信仰的普遍性,法信仰的多层次性,法信仰的多元性等特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树立起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法的权威,提高他们对国家法的信仰。培植少数民族国家法信仰,对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的繁荣、发展、稳定和统一,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树立中华民族良好国际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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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物权习惯法作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民族习惯的一个部分,也是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免除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性规范。物权习惯法通过大量不成文的规定可以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应当从事或是禁止何种行为,这体现在物权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主要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人们进行财产的流转即物权变动行为。我国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始于建国初期,其涉及我国各民族的物权习惯法,譬如所有权、使用权、租佃等内容,但至今无论在物权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的内容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对物权习惯法实际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于此,对我国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法律问题有必要深一步地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和缘由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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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44-47
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又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政治、经济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仍存诸多影响。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等级制度、家支紧密相连,严格维护着等级秩序、奴隶主的财产权利及家支组织,体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对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有所认知,一方面可以了解现今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基础,积极去保留符合时代需求、有利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习惯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进行有益地变通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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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的省份,有着丰富的民族法文化研究资源.徐晓光教授多年来扎根于西南民族地区从事民族习惯法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是作者最新的研究成果,也是民族法学界的又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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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文化学的视角,可以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出考察和解读。应用法律多元主义从文化理论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进行论证,而应用"活法"理论则可从文化之实践层面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原因作出剖析。作为一个庞杂的习惯法系统,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包含着壮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傣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等子系统。在我国西南地区,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命运不但取决于其自身能否实现良性发展,更取决于它能否与"国家法"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对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内容,民族自治地方应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方式予以吸收,而对于其中部分落后内容,"国家法"应予以明确摒弃,唯此方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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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玮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6):55-58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特征与生活方式,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也衍生出各自不同的习惯法。黔东南侗族是贵州17个世居少数民族之一,它传承了数千年的习惯法,无疑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对侗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有助于深刻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成因和现实功能,有利于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