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和地位,增加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健全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完善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2005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宣告律师在场权的试验性启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律师正式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时间仍是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辩护权,当然也就不包括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笔者本文将论述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的强制辩护制度呈现出与应然状态的脱节与分离,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应针对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强制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至侦查阶段,明确有关制裁性法律规定,强化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4.
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 ,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 ;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5.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实现。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辩护人身份的权利,完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或法院)监督制度,以保障确立以律师独立调查取证和申请侦查机关取证并行、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或法院以保障其调查取证权得以实现的基本程序制度,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完全的会见权和通信自由,以及一定范围的在场权。赋予律师享有程序性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一致。本文从控辩平等原则出发,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但规定过粗,难以操作。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进行了种种限制,难以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8.
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证据的有效侦查手段,它也是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国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对侦查机关的搜查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证明标准或条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法律规范非常粗放,侦查机关的搜查行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侦查机关无须向第三者证明采取搜查措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的搜查屡见不鲜。借鉴法治国家的成功制度和技术性规定以完善我国的搜查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侦查程序中律师作用的良好发挥对于案件的侦查活动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都具有积极意义。美国律师制度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广泛而具体的权利。相比之下,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其行使却存在许多问题。这既有法治理念上的欠缺,也有制度设计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却并未对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而律师的辩护职能不能发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借鉴国外之立法,应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使侦查机关的追诉活动走上合法、科学、文明之路。  相似文献   

11.
刑事侦查行为的失范主要表现为滥用强制措施,专门调查行为的任意性,规避法律等。其根本原因在于侦查控制机制不够健全,表现为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活动。必须提高有关侦查制度的立法质量,确保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健全侦查机构,对强大的侦查权进行制约,对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扩张,加强侦查监督,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其法理依据在于:一人公司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法律确认;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不同于自然人人格;一人公司单位意志与自然人个人意志相区别和一人公司为单位谋取利益与股东利益之界分等。同时,对于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否定情形,不再以一人公司单位犯罪定罪处罚,而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刑事  相似文献   

13.
根据2007年修订并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律师法》第6章法律责任之规定与旧《律师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见,新《律师法》在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设计方面有了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新解读和新探索,以期有利于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正常的执业秩序。  相似文献   

14.
律师在办理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第二审程序中会见与第一审程序的不同之处,牢记二审会见的注意事项,打消被告人的顾虑,核对案情的关键情节,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尤其应紧紧围绕第一审刑事判决中所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辩护,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15.
充分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是完善诉讼结构的需要,也是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为侦查模式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律师会见权尚未得到彻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进步。由此,需要在思想观念上尊重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以确保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整实现。  相似文献   

16.
强制辩护制度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重要意义,在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构建强制辩护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应当构建全面的强制辩护制度,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没有辩护人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则刑事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这种强制是对公检法机关、对政府、对律师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构建强制辩护制度是人权保障必然的价值选择,也是重新确立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生存环境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发源于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是否应为我国所借鉴,国内学者对此存有不同的观点,由于该制度是对传统刑法“罪过原则”的一定程度的突破,使得不同的观点之间难以调和。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制度的涵义和各种学说之间的冲突展开讨论,最终得出严格责任制度不容于我国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对“齐二药”索赔案进行了简单回顾,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分析。其次,以《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为依据,对药品不法中药品生产销售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既属于行政犯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类型。与药品相关的犯罪行为具有自身特殊性,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刑事责任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20.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但法律的立法体现并不等于法律的司法实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目前还存在着多重障碍,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立法障碍。通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内容的概述,同时结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研究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障碍,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