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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陶朱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1,(11):11-11
《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因此,依法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是行业、企业组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开放以来,铁道部党组、历任部长和各企业领导都十分重视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坚持“科技兴路”的方针,多次强调要像抓安全生产那样,重视办好铁路职业教育和培训。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作出了《关于加强铁路教育工作的决定》,组织制订了《八十年代铁路教育发展规划》,具体规定了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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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厅职成教处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1,(8):9-10
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对全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这次执法检查范围大,重点突出,有力地引导、促进了全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这次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机关单位的执行《职业教育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以来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实施情况及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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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1998,(8)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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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这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路向。本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在总结前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问题作一些探索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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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联合:宁波的现实与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几年来,宁波的不少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走上了产教结合之路。一方面,学校与企业加强合作,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与生产相结合,使学校的建设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营造职教新优势.特别是1996年《职业教育法》正式颁行以来,宁波市以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为根本,积极摸索职业教育校企结合新途径,为推动全市职业教育稳步、健康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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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新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新格局,有助于进一步构建技能型社会,完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突出学习者为中心的服务导向定位,赋权企业重要主体地位,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助推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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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教育研究》2006,(4):12-14
为了做好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研训工作.保证研训工作规范化.提高专职研训教师工作能力,调动研训教师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职业学校教师服务,提高研训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教育规律,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制定本规范和能力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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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实习企业管理的探索与实践北京市朝阳区职教实习生活管理办公室蔡志成,张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章、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备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职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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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其以凸显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为主线,构建职普融通且内部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升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教育的参与度,明确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及评聘制度,加强学生实习权利和平等机会权利的保障,力求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最新要求,需要我们准确把握修法要旨、积极推动《职业教育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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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动态》2007,(24):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维护职业教育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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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教育宏观调控新举措的落实路可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律赋于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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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改革动态》2007,(20):9-10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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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的第一次发展在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需要大批的技能型人才,国家在中专技校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兴办职业教育,当时由普通中学改办的、新办的职校纷纷登台。第二次发展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以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标志,在涌现一批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基础上,很多普通学校纷纷举办职业高中班并因此度过了难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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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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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原西德)“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一种企业和学校合作、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成功的职业教育制度,为德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回顾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经验之一:以法治教,以研究促发展德国政府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相继正式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工作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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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2017,(4)
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除了企业自身积极参与以及其他社会条件支持外,还需法律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既是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认可,也是一种倡导和规范。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法律保障,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与现实以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确认,对中国职业教育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职业教育实践发展具有现实启示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