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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俊英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7-138
本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进行了分析阐述,指出了婚姻法增设探望权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薛玉梅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18(1):68-70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使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该制度为解决探望权的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维护安宁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探望权的纠纷仍普遍存在,尤其是执行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陈满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3(9):23-25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5.
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此,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及执行等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内容,较为详细地规定哪些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陈红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4):32-34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9.
10.
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31(1):46-49
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通过第38条、第48条等条款就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执行等做了规定,保证了家庭解体后子女人格、生理和情感的健康成长,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魏波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31(1):78-83
探望权是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它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有利于促进和谐家庭的建设。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身份权,具有法定性、身份性、时间性、双向性和义务性的特点。立法应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人范围,完善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15.
杨春梅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20(1):30-32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然而,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过程中,从审判到执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究竟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有什么现实价值,适用中面临着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艳梅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7(4):45-49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婚姻法根据现实的需要 ,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 ,填补了立法空白 ,强化了薄弱环节 ,注意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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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杨清江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46-48,71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9.
20.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