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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晓玲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5):72-76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当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法理观念不清、解读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等问题。为此,需要从明确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概念具体化、增设死缓为新刑种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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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死刑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松建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3):126-130
虽然死刑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两种不同的路径,但司法控制显然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严格按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准确适用死刑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死缓的司法适用,依法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对死刑的立即执行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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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权是对罪犯被剥夺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恢复。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减刑犯的改造以及监狱监管难题,是可以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加以解决的。复权并非否定限制减刑,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恢复罪犯可继续减刑的资格恢复制度。复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约束,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实体上要严格限定复权的适用对象及复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上要建立从罪犯申请起经监狱审核最终到法院判决的完整的复权程序。复权的适用应与限制减刑的立法初衷相适应,从根本上讲,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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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厅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4):52-56
在从实体上废除死刑一时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从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是一条更为理性和务实的道路。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程序更加严格。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赋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申请赦免的权利、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在特殊的情况下赋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减刑的权利,不但可以严格限制死刑在现阶段的适用,还可以为最终废除死刑进行观念上的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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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恒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1,(6):6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并首次规定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这些新规定的理解与具体适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目前存在着一些分歧,包括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条件、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使用等。对于这些规定理解使用上的分歧,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出发,结合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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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现状及控制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丽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3):75-76
在废除或限制死刑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背景下,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控制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笔者认为应从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几个方面加强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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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鼓励罪犯认罪伏法加速改造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减刑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更好的考验罪犯在监狱是否进行了真实良好改造,此时减刑鼓励罪犯改造的功能将大打折扣.由于减刑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可以使用,这就会使一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罪犯通过伪装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在经过很长的服刑期后重获自由,再次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从而不能有效的实现刑罚的严惩罪犯的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张对减刑现存的程序进行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加以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12.
"最严重的犯罪"与死刑的严格限制——兼及"死刑和解"的误区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娜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9(3)
"最严重的犯罪",引发了国际社会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多重解读,该国际标准的从严解释有助于严格限制死刑和充分保障生命权.但死刑的严格限制,并非等于死刑判决或执行的数量减少,而实为基于从严标准的"少杀、慎杀".因此,我国亟待矫正误区、对死刑案件不得和解,而应依法通过"曲线救国"方式,严格限制死刑,保障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刑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旧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死缓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何处,一直为学界所关注。通过从卷帙浩繁的古今中外典籍中查找有关记载,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实证分析,证明死缓设想系托马斯·莫尔于16世纪最先提出,死缓制度则确立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 相似文献
14.
死刑执行救济程序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死刑执行救济需要在《刑法》中增设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条款,赋予救济的实体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死刑执行救济的决定权主体和适用对象,明确特赦和减刑理由及其程序,明确死刑判决生效到执行之间适当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
15.
对于死刑的适用,当今世界性的潮流是废除或限制。我国基于目前的国情,坚持保留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从“法定情节”、“犯罪主体”、“管辖、核准和执行程序”上进行了限制,并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适用制度。坚持“少杀、慎杀”,既符合了国际性潮流,又符合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对于死刑的适用,当今世界性的潮流是废除或限制。我国基于目前的国情,坚持保留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从“法定情节”、“犯罪主体”、“管辖、核准和执行程序”上进行了限制,并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适用制度。坚持“少杀、慎杀”,既符合了国际性潮流,又符合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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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卿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678-687
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呼应人民法感情,必且兼顾人权保障与人道关怀。就台湾而言,在立法上,限于重大侵害生命或国家社会安全法益的犯罪,才可保留死刑;同时也可参酌大陆的死缓制度,给死囚最后的观察机会,若其真诚悔改,经严谨公正的程序确认,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法院必须坚守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等相关原则,只有检察官求处死刑的案件,法院除非对于犯罪情节最重大之罪,手段凶残,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否则不得科处死刑,且应修法要求法官评议一致,方可为死刑判决;此外,其他相关的配套,如矫正措施的改良、强化强制辩护制度等,亦不可忽略,以期死刑制度的改革能够真正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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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延谱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12-118
我国目前对跨国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研究不是很充分,但该问题在当前跨国犯罪屡见不鲜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显得非常突出。尽管跨国犯罪因跨国因素的复杂性而有多种表现,但在死刑适用上必须遵守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凸现了其中所蕴含的限制死刑的法治目标,因而也应当贯彻于跨国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过程中。据此,需要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影响区别对待,将国际正面影响作为对跨国犯罪适用死刑的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但不宜将国际负面或者恶劣影响作为死刑适用的考虑依据。 相似文献
19.
再谈死刑限制及其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彦艳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17(4):19-23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目前正处于死刑废止的过渡期。但以废除死刑为最终目的的死刑制度却存在着许多弊端,因此,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上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以限制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20.
古津贤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提出的,其精神实质是分清犯罪情况区别对待.淡化民众的报应性观念,理性认识死刑的威慑功能,冻结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重视酌定情节在死刑限制适用中的作用,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