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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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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2.
双务合同具有双方当事人对待履行的性质,双方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防止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抗辩权制度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关于不安抗辩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向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限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适当担保”、“合理期限”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等重要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履行。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一项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即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的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者的权利主体、构成要件、立法目的各不相同,但彼此间又相互联系。在这三种权利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决定支持哪一种抗辩权。  相似文献   

5.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英关法,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制度。本文从关于预期违约的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着眼于预期违约的起源与发展,对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简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理论上,《合同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颇多争议。我们应该进一步解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涵以及要件,重构我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从而使得该制度得以完善,达到理想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机制 ,避免了适用全面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 ,真正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但是《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行使主体、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9.
新的《合同法》确立了抗辩权制度。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先例抗辩权过于随意,势必造成许多应履行的合同履行不能,从而违背抗辩以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研究抗辩权限制的问题,不仅对于民商法理论研究,而且司法实践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抗辩权限制的法理学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抗辩权的法宝限制和自由裁量中的抗辩权限制三个方面,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限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抗辩权是确保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一项制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异同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称谓应规范化,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可混淆,不宜称不安抗辩权,先期违约不可等同于预期违约;附随义务与(先)后合同义务,从给付义务、减损义务应加以区分;可追认合同还有第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12.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立法统一后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制度。对于避免合同风险 ,保证合同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3.
俞勍姝 《华章》2007,3(6):103-104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从不安抗辩权概念入手,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几点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不安抗辩权是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人的交易风险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抗辩权的本质是拒绝权,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正确理解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诉讼。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合同法》里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对于《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在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抗辩权的名称目前法学界有不同的叫法,存在不同的看法,往往令初学法律者迷惑。面对不同的教材、不同的说法,认为法学界应统一说法,使法学理论知识整齐划一,使之更为严谨,以减少法学初学者的困惑。  相似文献   

17.
文章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合理性、不足及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不安抗辩权是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债务方为化解后履行债务方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而进行自我救济的一种制度。本论述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举证责任和能知义务,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9.
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历史.它在保留不安抗辩制度的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些思想,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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