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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利。 初等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为五年或六年。 第三条 凡年满七周岁至十二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条件批准所辖区域内的学校提前或推迟入学年龄,提前或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相似文献   

3.
以色列的义务教育及其改革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础教育参考》2003,(11):10-11
以色列《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EducationLaw)规定,凡3~15岁的儿童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5周岁(义务幼儿园教育)至15周岁(10年级)的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为16~17岁的青少年以及18周岁尚未完成11年级学习的  相似文献   

4.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总揽全局发出的动员令,为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必将有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5.
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进入了普及、强制、免费的新阶段。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适龄儿童、少年在任何一所国家认可的学校接受的都是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强制实施义务教育所做的相关规定.需要我们调整目前社会上默认的关于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中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8.
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国民教育,这一属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不仅应当是一种公平的教育,而且是一种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其公平性的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每一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每一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每一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依法享有公平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是我们提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出发点。保障每一适龄儿童、少年都依法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和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过程,是公平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赋予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义务…  相似文献   

9.
推行义务教育是我国改变升学教育模式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是“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事”(摘自《教育体制改革决定》),“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摘自李鹏《关于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数学教育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义务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已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了共识,初中数学是义务教育的一门主要学科,义务教育的数学教材,经过几年试验之后,已于1993年起在全国推行,然而从目前推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  相似文献   

10.
联邦德国的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六岁起接受九至十年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这主要是普通教育。学完这个阶段,并不等于义务教育完成了,还有第二阶段的义务教育,这就是定时制的职业义务教育。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在受完普通义务教育后,都有义务接受职业教育,直到十八周岁。联邦德国现行的普通教育的学制和课程大致如下。一、小学教育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一种国民教育。这是儿童、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他们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权利。  相似文献   

12.
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在我国进入实施义务教育新阶段的时候,翻开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画卷,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全面、自觉、有效地贯彻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规定体现了义务教育的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在我国进入实施义务教育新阶段的时候,翻开世界各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画卷,再议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全面、自觉、有效地贯彻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14.
199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办法》明确提出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它打破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隔离状态,采取双向交流,实行一体化教育,让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在同一环境下成长,这样有利于克服残疾儿童的闭锁心理、自卑心理,矫正缺陷、开发智力,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一规定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从全国来讲,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发展重点是教育投资的均衡化、硬件设施的均衡化。这是由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教育的投资和校舍、设备等方面差距太大。  相似文献   

16.
普及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世界各地普及义务教育简况及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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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6至18周岁尚未成年的少年们,再也不能躲在父母的羽翼下逃避对社会的责任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法规性决定,他们必须接受进入成年教育。 这项名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教育活动的决议)}的法规要求,成年教育活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  相似文献   

18.
一、现状199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办法》明确提出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它打破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隔离状态,采取双向交流,实行一体化教育,让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在同一环境下成长,这样有利于克服残疾儿童的闭锁心理、自卑心理,矫正缺陷、开发智力,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对健全儿童进行社…  相似文献   

19.
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  相似文献   

20.
免试就近入学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和教育公益性的有效途径。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2014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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