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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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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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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P公司)在国际分类第4类工业用油、蜡(原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超越石油"和"BEYOND PETROLEUM"两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上述两个商标与在传动带用蜡等商品上註册的第1720395号"超越矿业及图"商标(引证商标1)和在工业用油及油脂上注册的第956456号"超越及图"商标(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上述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样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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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以往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含有国名或者地名,商标局通常适用上述规定予以驳回。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称《标准》)对申请商标含有国名、地名的可注册性进行了有限制的突破。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标准》的相关规定略作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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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入。”该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易于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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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傍”名牌之风盛行,为的是通过捷径实现经济效益。企业的名牌表现为商标和商誉,所以一个有名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成为其他企业假冒、模仿或者直接侵害的对象。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造成市场混乱。究其原因,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法律责任不明是主要原因。现以陕西省“伟志”商标的诉讼为例探讨其法律责任。 1989年 7月1日,作为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汉中市伟志西服厂通过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标局申请“伟志”商标的登记注册。经工商局审查,取得“伟志”商标专有权。199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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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对于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曾存在争议。在2010年审结的申请再审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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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存有不同理解。本文在厘清《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渊源、立法意图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的含义,并对商标确权领域内首例再审申请案—“头包西灵Toubaoxiling”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正确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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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月,重庆市工商部门先后接到几十个“创维”电视的质量投诉电话。经调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电视并不是“创维”牌产品,而是由深圳市好笛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创乡佳”牌彩电。但另一个问题却让创维公司感到无从解决——“创乡佳”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且已经通过初步审查,即将取得合法的商标注册证。为此,本案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经过代理律师详尽研究和精心准备证据,最终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创维”实现了正本清源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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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通告,宣布从2003年9月29日起启用专利和商标在线转让系统,从该日起,专利和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www.uspto.gov在线提交转让申请。这一系统实际上又分为专利在线转让系统(EPAS)和商标在线转让系统(ETAS)两大子系统。ETAS主要解决企业商标和商誉的转让登记,而EPAS服务于专利权的转让登记。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EPAS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得窥ETAS的真面目。应时代之需EPAS的产生,得源于下列背景和条件。1.电子政务概念的提出以及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刺激和催化了EPAS的诞生。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10月启用在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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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纠纷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背景介绍1992年1月18日,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王老吉"商标,并于1993年1月20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1993年9月1日,"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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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论述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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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本身是否权成近似以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权成类似,在个案审查中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文擬通过"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对这两方面的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