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波兰科曼多有限公司(Komandor S.A)系“KOMANDOR及图形”商标(G703647号商标,见附图)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2年6月18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6类、第、9类的“金属制滑动门、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金属制滑板”及“非金属制滑动门、非金属制双向滑动门、非金属制滑版”。  相似文献   

2.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3.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8,100,101
本案原告宝洁公司拥有的“护舒宝”商标于1989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申请注册的“护士宝HUSHIBAO”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认为,“护士宝HUSHIBA。”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  相似文献   

4.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而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ions S.A.在机同、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  相似文献   

5.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4):100-101
重庆永川市光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9日申请注册第P229304号文字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商标中的文字由英文“CENTURY GLORY”、阿拉伯数字“100”以及中文“百年光彩”组成。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 费列罗有限公司是一家世界知名的食品生产商,其生产的“金莎”巧克力在广大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12月3日,费列罗公司在其所在国意大利首次提出了将单粒“金莎’巧克力的外观(简称申请商标)注册为立体商标的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5月23日被意大利商标管理机关核准并给予该三维形状以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2002年9月28日,费列罗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对於该商标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面包、糕点、糖果、食品上的巧克力覆盖层等多种食品。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台湾普钧有限公司将其第9840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台湾人王祥华,该商标由“优玛”、“U.MA”文字及方形外框、环形箭头等图形组成(以下简称“优玛U.MA”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汽车隔热纸,大楼隔热纸,注册日为1997年4月21日。  相似文献   

8.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9.
“JAPFA及图”商标 申请人PT捷发肯费印尼有限公司(PT.JAPFA COMFEED INDONESIA TBX.)于2000年12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16类“包装纸、钢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JAP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七条及2002年9月15日前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上海锦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元实业")是一家主营金属纪念品,金属材料,自动化仪表等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杨俊总经理多年的经营下,该公司逐渐成为金属纪念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并很快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由于公司发展迅速,为扩展业务,杨总又在1998年4月注册成立了上海锦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元文化")。不久锦元文化就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自2000年国家放开金银管制之后,锦元文化便大战旗鼓地进入贵金属生产经营领域,并将其申请的"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实际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徽章等商品上。但遗憾的是由于疏忽,杨总却没有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结果在时隔12年的2011年,却被另一家经营贵金属纪念品的竞争对手抢注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1由此,关于锦元商标侵权诉讼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 原告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简称康可公司)系第345737号“康可”图文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康可公司指控德国默克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药品上使用“康可”文字标识,并通过经销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广泛销售,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相似文献   

12.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亚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一件未注册地理标志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3.
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14.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China Star Trademark Limited)于2000年7月17日在国际分类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Chin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七条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2001)标审(三)驳字第16号核驳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中国国名近似,  相似文献   

15.
涉案专利是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2004年9月23日在中国申请的名为“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8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  相似文献   

16.
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1):100-100,102
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在第31类鲜水果、第35类广告、推销服务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华盛顿及图”、“WASHINGTO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华盛顿’和“WASHONGTON”是美国的首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苹果的通用图形,不得作为苹果商品的商标注册专用为由驳回上述商标申请。华盛顿苹果委员会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8.
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   

19.
2005年9月美国辉瑞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北京一药房销售的"伟哥"药片涉嫌侵犯该公司已注册的立体商标专用权,要求该药房及生产该药品印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制药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对此案进行了公开  相似文献   

20.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9,101,102
本案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从1990年起,相继在中国注册了“PORSCH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保时捷”文字商标和“盾牌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汽车及其零部件、汽车修理等服务”等多类别的商品与服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