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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裁定,依法核准了由两家外国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外形立体商标。这是自2002年中国商标法修订并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後,中国法院依职权对国外申请的外形立体商标可注册性进行的独立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荣宝斋是一家有百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声誉。1991年9月,荣宝斋注册了“荣宝斋”文字商标。2002年5月7日,武汉市荣宝斋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注册了“荣宝斋及图形”商标。2005年3月30日,荣宝斋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3.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4.
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5.
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科麦”)于1991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2000年4月8日,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科麦及图”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麦”)。2007年3月7日,上海科麦的员工秦女士将“科麦及图”的作品稍作添加后,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成功后将该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至此,因秦女士的抢注商标行为而引发的一场涉及到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合同、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系列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6.
“JAPFA及图”商标 申请人PT捷发肯费印尼有限公司(PT.JAPFA COMFEED INDONESIA TBX.)于2000年12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16类“包装纸、钢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JAP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七条及2002年9月15日前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China Star Trademark Limited)于2000年7月17日在国际分类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Chin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七条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2001)标审(三)驳字第16号核驳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中国国名近似,  相似文献   

9.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而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ions S.A.在机同、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  相似文献   

10.
案由科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2000年4月8日,科麦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科麦及图"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3月7日,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秦女士将"科麦及图"的作品稍做添加后,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成功后将该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对该涉案商标进行了漫长艰苦的争议程序,然而历时多年却迟迟未能盼到裁定结果。2012年9月,由我接手承办该案后,经过细致的分析与操作,  相似文献   

11.
英国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万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关于2002年8月6日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   

12.
上海锦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元实业")是一家主营金属纪念品,金属材料,自动化仪表等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杨俊总经理多年的经营下,该公司逐渐成为金属纪念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并很快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由于公司发展迅速,为扩展业务,杨总又在1998年4月注册成立了上海锦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元文化")。不久锦元文化就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自2000年国家放开金银管制之后,锦元文化便大战旗鼓地进入贵金属生产经营领域,并将其申请的"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实际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徽章等商品上。但遗憾的是由于疏忽,杨总却没有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结果在时隔12年的2011年,却被另一家经营贵金属纪念品的竞争对手抢注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1由此,关于锦元商标侵权诉讼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13.
“伟哥”一般被认为是“VIAGRA”的中文音译,而“VIAGRA”是辉瑞有限公司(Pfizer Inc.)用作其生产的治疗男性勃起障碍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商标。“VIAGRA”药品于1998年在美国上市,2000年6月在中国上市。1996年10月辉瑞公司在中国第5类商品上申请“VIAGRA”商标亚获准注册。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向商标局提出“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生化药品等,  相似文献   

14.
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于2002年实施.包括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和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RCD)两种保护形式。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于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则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15.
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创建於P956年,是世界500强企业艾默生电气公司的过程控制业务分部成员之一,产品涵盖了整个压力、温度、流量和液位系列测量领域。该公司於1982年3月30日在中国注册了“ROSEMOUN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等,并於1993年4月在上海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於2002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6.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一案由一审到二审处理完之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各家媒体也都相应进行了报道。不少报道都是对小肥羊案例的正面评价,认为“小肥羊”是一个末注册的知名服务商标.应该得到与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认为小肥羊公司应该拥有对“小肥羊”商标的专用权。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可知,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这种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可以分为单一立体商标.即仅由三维标志要素构成的立体商标;组合立体商标,即由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要素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它三维标志。本文就立体商标的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2005年9月美国辉瑞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北京一药房销售的"伟哥"药片涉嫌侵犯该公司已注册的立体商标专用权,要求该药房及生产该药品印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制药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对此案进行了公开  相似文献   

19.
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   

20.
《今日科苑》2012,(20):8-8
2012年10月14日,北京、上海、广州、辽宁等地近10位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聚京城,召开公益诉讼律师志愿法律服务活动案件研讨会,就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已注册的“上校”商标及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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