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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裁定,依法核准了由两家外国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外形立体商标。这是自2002年中国商标法修订并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後,中国法院依职权对国外申请的外形立体商标可注册性进行的独立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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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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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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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科麦”)于1991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2000年4月8日,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科麦及图”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麦”)。2007年3月7日,上海科麦的员工秦女士将“科麦及图”的作品稍作添加后,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成功后将该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至此,因秦女士的抢注商标行为而引发的一场涉及到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合同、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系列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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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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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科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2000年4月8日,科麦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科麦及图"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3月7日,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秦女士将"科麦及图"的作品稍做添加后,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成功后将该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对该涉案商标进行了漫长艰苦的争议程序,然而历时多年却迟迟未能盼到裁定结果。2012年9月,由我接手承办该案后,经过细致的分析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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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万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关于2002年8月6日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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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8)
上海锦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锦元实业")是一家主营金属纪念品,金属材料,自动化仪表等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杨俊总经理多年的经营下,该公司逐渐成为金属纪念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并很快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由于公司发展迅速,为扩展业务,杨总又在1998年4月注册成立了上海锦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元文化")。不久锦元文化就在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自2000年国家放开金银管制之后,锦元文化便大战旗鼓地进入贵金属生产经营领域,并将其申请的"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实际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贵重金属徽章等商品上。但遗憾的是由于疏忽,杨总却没有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结果在时隔12年的2011年,却被另一家经营贵金属纪念品的竞争对手抢注了"锦元JINYUAN及图"商标。1由此,关于锦元商标侵权诉讼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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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一案由一审到二审处理完之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各家媒体也都相应进行了报道。不少报道都是对小肥羊案例的正面评价,认为“小肥羊”是一个末注册的知名服务商标.应该得到与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认为小肥羊公司应该拥有对“小肥羊”商标的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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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可知,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这种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可以分为单一立体商标.即仅由三维标志要素构成的立体商标;组合立体商标,即由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要素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它三维标志。本文就立体商标的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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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