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使其陷入发展困境,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规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对非典型担保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缓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有限解禁流质契约、统一物权公示制度等途径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否定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对流质契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平衡、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充分体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部分国家开始解禁流质契约。承认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完善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通过“具备担保功能的条款”将担保制度扩展到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契约中的非典型担保方法,并且通过修订关于流押契约或流质契约的条款,奠定了担保制度的立法基石。虽说担保制度的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但仍有需要严格地划分担保制度和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民法典》中大部分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即使并非担保制度,但对担保制度的适用性仍会形成影响。独立保函应被理解为备用信贷证的替代形态;担保函和担保协议的独立性在被确认失效之后,对于担保人应当负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民法典》修订了担保方式、期限的推定,在赋予质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容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为此应适当予以限定,而其法律基础则是《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保障制度所作的延伸。  相似文献   

4.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流质契约利弊并存,但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不必因其潜在的微小弊端的存在而对其一票否决废之不用。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既解禁流质契约,又对其予以适当限制,以期达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自治精神,又适当平衡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之间利益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6.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分析了典权制度兴起的原因,论证了该项制度具备在我国实施的法理基础;从典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入手,剖析了典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买卖契约亦或特别物权,并论述了其为特别物权的原因。以我国现阶段制定民法典为契机,论述了典权制度保留或废止的必要性,强调典权制度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根据我国现阶段情形,在借鉴韩国典权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以期更注重私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8.
流质契约,又称为流质约款、绝押契约,虽然对流质契约之禁止源于罗马法,并为大多数国家民法坚守至今未改,但是流质契约的效力本身就是一个被否定而又值得研究的问题,实践证明,禁止流质契约,既不合理,也容易被当事人规避.文章认为,通过相应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可以充分发挥流质契约的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的优势,又可以使流质契约消极因素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9.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还新设了一系列《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担保物权,对物权担保制度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深入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担保制度的新规定,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又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等法学方法依次阐明对流质契约的一般分析,检讨我国流质契约禁止主义说的主要观点,论证解禁流质契约的科学合理性,探讨我国流质契约制度重构的路径选择,以期对发展和完善《物权法》以及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12.
一般保证是保证合同的一种方式,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保证方式,其最重要的法律意义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文章主要论述了一般保证实现的时效及时效保护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定金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文章从定金的概念和分类、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澄清了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对有关当事人在实践中适用定金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担保合同既可因自身原因而无效 ,亦可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导致无效的原因不同 ,担保人的承担的责任与责任范围也不同。若因担保人的过错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追偿权存在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判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关键在于区分变更和更改两个概念。在变更主合同以致达到更改原合同的程度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原债之消灭而消灭,而变更主合同并未使合同丧失同一性时,则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并非当然消灭,其存在方式因情况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现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聘任制存在着制度困境:从制度根本运行机制来看,其所依赖的市场机制不能满足义务教育公共性的要求;从制度具体设计来看,其已丧失了法理依据,同时缺乏对我国教育现实基础的考量。重构教师聘任制,应肯定其合理内核,坚持该制度,并以教师职业的性质作为根本出发点。重新设计教师聘任制,应以政府作为教师聘任的主体;聘任合同应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应以教师人事争议仲裁作为教师聘任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7.
源于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崛起以及对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在纳税担保中引入行政合同理念。纳税担保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原则和程序控制原则,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各方权利义务,寻求其价值取向上的兼容非对等性之平衡;另一方面,要以程序控制原则来保障平衡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8.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基础上,依据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预期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既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保持交易秩序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合同立法的潮流.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数额方面,一般采用主观赔偿规则和客观赔偿规则。  相似文献   

19.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排斥期间,它实属免除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就主债务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