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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非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集合;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以不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为原则;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首先遵循"三步法",而不宜直接适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2.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3.
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仍应以"三步法"作为审查基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而非审查基准。马库什权利要求与采用其他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相比有其特殊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角度以及判断标准也有其自身特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从比较对象、比较方法以及"预料不到"的衡量尺度等角度研究了马库什权利要求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评价标准,以期为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结合国内外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实践案例,探讨了支持性条款在马库什权利要求审查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并总结提出了合理适用专利法第24条第4款应把握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修改前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根据修改前后专利审查指南的不同规定,结合专利无效的案件实例,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进行了讨论,以期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引言 根据2010年修改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7.
许多国家或地区均从保护第三方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无效程序的修改不得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原则及其具体判断标准最终决定了无效程序的修改尺度,而修改方式的多寡并非影响修改尺度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8.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权人在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独立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当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因无效宣告程序被无效,而其从属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时,则其直接从属的权利要求就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  相似文献   

9.
引言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10.
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的专利有效性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否定了复审委作出的给药剂量等给药特微对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没有限定作用的行政审查意见,而复审委的审查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审查指南》(2006)中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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