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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当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但该办法有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高校预防、减轻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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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对此类事故进行类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和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两大类;对于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则确定归责原则;对于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则应适用该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别规定,即区分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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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踩踏事故严重威胁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学校应针对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建立起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楼的楼梯、通道、照明等校园设施设备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集体通行时,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建立楼梯、楼道值班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疏散演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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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多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危险行为制止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卫义务和救治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学校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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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为过错认定寻找有效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过错的认定宜采用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进行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履行中等标准和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可以从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两个层面进行具体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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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以静坐聆听授课为典型。这类教学活动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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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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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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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教师对自己安全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师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负有哪些安全义务呢?下面笔者结合事例进行解析。先看一个案例:一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体育课接力赛跑中跌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请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本案中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主要取决于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义务。假如教师履行了安全义务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也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该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学校就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就该案而言,教师应当承担下列安全义务:1.观察义务。学校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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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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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学生躲避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引发拥挤踩踏等意外伤害事故。石家庄市教育局日前作出规定:各学校可采取错班疏散等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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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省教育厅日前要求全省各中小学校建立预防校园拥挤踩踏事故制度,严防校园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每一个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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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急功近利的教育缺乏尊重生命的应有内涵,当疏散演练、安全教育都流于形式,孩子们必然难提高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能力。只有让教育真正尊重生命,让安全制度不容"踩踏",才能避免踩踏事故。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踩踏事故,造成11名学生受伤,其中4名重伤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相关部门称,事发时学生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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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不得半点疏忽的校园安全工作,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才是真正可靠、有效的好办法。又闻校园安全事故。开学伊始,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临时宿舍楼发生因拥挤而引起的踩踏事故,造成4名学生死亡,7名学生受伤。事故发生后,襄阳及老河口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带领消防、医疗、教育各方紧急开展救援;几个小时后,调查迅速启动,信息及时披露;湖北省教育厅和襄阳市教育局先后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防校园踩踏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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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就贯彻国家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防止造成学生重大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校内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针对学生的刑事伤害案件以及校园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下一步中小学校安全和管理工作作出了工作部署,要求各地要把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杜绝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青少年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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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2,(7):114-115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因损害赔偿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作为学校及教师,如何在忠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同时,确保学生安全,为学生在校学习与生活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一旦发生学生受伤致残的不幸事故,校方如何积极主动地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达成谅解,消除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分歧?事故发生之后,校方如何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既保护受害学生权利,又维护学校和教师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请有关专家以案说法,以法析案,为中小学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为强化教师忠实履行管理学生职责,为学校及教师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与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