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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肖静 《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0):39-4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收集固定销售金额的证据较为困难。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获,从而造成司法认定上的困惑。2011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予以了规定,肯定了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确定了该罪未遂形态的定罪量刑标准。该条司法解释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叶肖静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0):39-4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收集固定销售金额的证据较为困难。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获,从而造成司法认定上的困惑。2011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停止形态予以了规定,肯定了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确定了该罪未遂形态的定罪量刑标准。该条司法解释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赵芳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5):55-59
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内容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认定名称不同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严格把握客观依据。其他认定为相同商标的情形应侧重于把握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假冒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对相同商标作扩大解释。未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优先于标价的原则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4.
侯克鹏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80-84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日渐增多,其中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犯罪的现象尤为突出。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应当注意从“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使用”、“情节严重”等多个方面厘清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案事实错综复杂,案件中主要涉嫌的罪名分为仅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和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两种类型。在定罪量刑中应该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定罪界限;注意本案罪名之间可能存在的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的情形;准确认定渎职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罚处罚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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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近年来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对于“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等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应该完善关于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实现与有关注册商标、商品分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衔接,正确理解“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的含义,从而正确区分商标侵权行为中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笔者结合信用证运作特点,对此罪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作了分析,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罪,并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其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亦有明显不同。在定罪与量刑时亦要充分考虑到其多为牵连犯罪或共同犯罪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两高"解释>通过量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提高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可操作性,然而,<"两高"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机关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应全面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评价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损害,不能简单地根据<"两高"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对号入座".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增设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但修法至今,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在实践中的定罪率极低,服务商标并未获得与商品商标等同的刑法保护地位。在具体裁判中,商标类罪名对象范围及入罪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罪刑法定原则与体系性解释的合理性。鉴于服务商标的特殊性,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该建构起“二元评价体系”,从个别化解释路径对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形式加实质的判断,对服务商标适用比商品商标更高的入罪数额标准,以实现对两类商标的差异化保护。 相似文献
11.
郭大磊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1,(2):50-53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史勇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4):23-25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司法认定和处理票据诈骗犯罪,首先区分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诈骗数额应当成为票据诈骗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行为人是否出于直接故意,对某些行为对象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定罪量刑也同样有影响。其次,重点分析了票据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界限。 相似文献
13.
宋才发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1999,19(5):15-18
刑讯逼供是发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犯罪行为。刑讯逼供犯罪不同于一般职务侵权或“非法拘禁”罪,而有其本身固有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刑讯逼供行为既危害公民,又危害国家;必须依法认定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依法认定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要为被害人恢复名誉,而且要履行国索赔偿法规;对刑讯逼供必须依法予以定罪和处罚,必须加大对执法官员知法犯法打击的力度。 相似文献
14.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专利权的标记权,犯罪对象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4种侵犯他人专利标记权的行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在认定时要特别注意本罪与其他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张惠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37(4):67-70
盗窃电能犯罪属于盗窃罪,是不纯正数额犯,盗窃电能数额在定罪和量刑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准确认定盗窃电能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通过对实践中盗窃电能犯罪数额认定的现状可知,刑事法律应按照客观真实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确定盗窃电能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以利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6.
徐红霞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4):72-73
抢夺罪是介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的一种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从抢夺罪与抢劫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异同来看,认为携带凶器抢夺与一般的抢夺犯罪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应将“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一个从重情节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惩治非典病毒携带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携带非典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本罪的特征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犯罪行为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上,我们还应探讨对本罪犯罪行为人可合理适用一些非刑罚方法来承担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白雁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20(3):138-140
虽然理论界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刑法中的传统罪名已有较多研究,但是仍有一些问题缺乏足够的理论论述。本文重点研究了该罪的犯罪对象,提出应该通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将服务商标视为本罪对象;同时,在本罪的罪数问题上,着重论述了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关系应为想像竞合犯;另外,对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也予以了关注。 相似文献
19.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郭全保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4)
水上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在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肇事犯罪。与陆上交通肇事相比,水上交通肇事案件责任主体构成较为复杂,犯罪造成的损失后果较为严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水上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失踪人员”和“船舶肇事污染事故”的法律适用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必须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制定适合自己的定罪标准;将人员失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定于死亡和重伤之间;将造成环境污染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将现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修改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