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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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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仅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主客观四大构成要件,而且得符合定义对行为的共同性及致害人不可确知性折中处理。而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研究更有助于对该定义全面把握与理解。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5.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用物质替代补偿精神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损害事实和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法官自由酌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侵权损害的赔偿,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远在一千多年前的古罗马法中,就有关于侵权行为要赔偿一定金额的规定。这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这项制度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什么是侵权损害?它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它是一种法律制裁,是民法向侵权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即加害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精神损害。本文仅就精神损害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比较重要.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存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是分别过错,而非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故意,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过失则由法律直接推定.  相似文献   

8.
试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无意思联络,因该数人的独立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共同致使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我国目前对此类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未来立法中应当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单独侵权,并根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法律上是否可分割,决定各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模式。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着重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抛掷物行为等进行区别,以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借鉴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克服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实现责任的免除.  相似文献   

10.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即是指行为人的环境污染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除法定的免责情况外,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责。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侵权的归责应否采用无过错原则存在较大争议。这里从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多角度分析入手,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实现社会本位的现代社会发展理念;同时,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2.
对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进行辨析:二者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二者的侵权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类型复杂: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依据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呢?是不是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损失呢?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地…  相似文献   

14.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15.
管理对被管理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基于管理关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基于民事关系,则如同国家机关对其所属丁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工的工作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则多有规定。  相似文献   

16.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7.
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基于管理关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基于民事关系,则如同国家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工的工作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则多有规定。马加爵案中马加爵承担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马加爵本身并无充分的经济赔偿能力,其父母作为原监护人的垫付能力,也十分有限。显然,四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要得到满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由于社…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9.
危险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危险责任是否应该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的关系问题存在争议,在分析评价学术界争论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危险责任不应该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危险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0.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但均不够周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得出其抗辩事由应当包括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和拥有一般抗辩权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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