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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版权登记     
《世界发明》2009,(6):22-22
什么是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质押合同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  相似文献   

2.
虽然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在违禁作品方面有不少的规定,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出版法,使对违禁作品的认定和保护能够进一步有法可依,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据法律确定违禁作品的具体范围并行使相关的审查权。本文从违禁作品的范围入手,分析了著作权法修改后在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违禁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及相关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3.
作品组成元素往往能为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其能否作为商标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司法实务争议经由“葵花宝典”案的审判落下帷幕。通过构建作品组成元素属于商品化权益,商品化权益属于商标在先权利的商标法保护路径,重新阐明作品组成元素作为商标在先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明晰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适用范围,提示了对作品组成元素进行保护的要件限制,能更好地为作品元素商品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4.
将网页归入汇编作品 ,可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有利于网页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增强著作权意识 杜绝一稿多投   总被引:5,自引:3,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我国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著作权法就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的民事法律;其制订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作者的权利,促进社会公益,尊重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专利法的不断完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有了不同的规定,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也导致建筑作品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出现。笔者提出对建筑平面设计作品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进行了实践,通过赋与它独特的法律价值,克服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的局限性,有利于推动建筑平面设计作品的设计创新,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相似文献   

7.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网络游戏动态的组成部分,具有可著作权性。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汇编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9类作品的兜底条款。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情况下,难以纳入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需要检视游戏玩家在形成整体画面时的独创性贡献大小。独创性越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能构成演绎作品或者独立作品,反之,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  相似文献   

8.
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有能力独立进行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创作。本文主要探讨现行专利及著作权制度中规定的保护对象、权利人资格、专利及著作权的权属、侵权判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适应及协调程度,研究指出:现有的专利和版权制度应当对人工智能的发明和作品持鼓励的态度,在排除不适宜作为专利或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同时,人工智能的发明或作品的权利授予标准应当与人类的有所区分;相关权利人仍须对应自然人或法人,而非人工智能本身;相关专利侵权行为应包括间接侵权,同时应对人工智能作品安排“登记-授权”的著作权制度、参考临摹作品为人工智能绘画作品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制度等。本文还探讨了当前的专利法及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符合公平原则的程度,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将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或作品作为公共财产,授予相应的开发者“数据处理权”作为一种新的邻接权,赋予人工智能创造物新的特别权利(Sui Generis),修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中关于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等。  相似文献   

9.
论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针对高校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对于翻译他人作品、复制他人作品、编辑他人作品和在网络环境下馆藏作品外借等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并介绍了新著作权法对于限制和缩小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10.
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进行限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让多出来一部分权利,以供他人借鉴其作品,因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比,社会的发展明显是更为重要的利益。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现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产生垄断,而是为了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处理达到繁荣文化、发展科技的目的。无论是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还是专利制度,都有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法定许可设置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三个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节约缔约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为了降低某些行业的垄断程度。  相似文献   

11.
值得重视的期刊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针对期刊出版的权益问题,结合学习《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阐明作者对期刊编辑执行著作权法中的几个问题,诸如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分清期刊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了解期刊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区别期刊出版权转载权及入编上网的数字化期刊与印刷期刊的著作权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和见解,以加强期刊编辑对执行著作权法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为了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各类教学大纲都规定:在现代教育中,把培养学生读懂文言作品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目标.  相似文献   

13.
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根据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从作为汇编作品的科技期刊的整体性特点出发,对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明确科技期刊整体著作权对“数字化权”问题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博硕士学位论文发表状态及发表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淑云  杜慰纯 《现代情报》2009,29(5):171-174
针对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机构合理利用必须确认“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已经发表作品”的问题,从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图书情报档案机构的利用、对学位论文的整理报道等方面论述分析得出:在相关的图书馆、情报机构、挡案馆上架后,学位论文应该处于已发表状态。鉴于学位论文作品的特殊性及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件的严格,建议博硕士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模式风靡全国,对全国文化和经济的繁荣有着重要贡献。但在其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预防与保护,可能影响“剧本杀”行业发展。“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需要进一步在著作权法视角下予以确认。首先要将“剧本杀”认定为《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类型,其次要通过剖析法律规定下的剧本杀作品侵权类型进而探寻其法律保护途径,最终达到保障“剧本杀”及这类非传统意义作品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傅蓉 《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35(12):37-41,31
开放内容许可协议就是根据著作权法来构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开放内容作品的使用规则。开放内容许可协议的基本特点是都以著作权法为基础;都规定了用户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保留精神权利,让渡部分经济权利;都有免责条款;不影响合理使用和其他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可撤销;非排他性。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能否创作演绎作品;能否进行商业性使用;适用地区。  相似文献   

17.
姜鑫 《情报探索》2013,(6):55-58
从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变迁这一视角,探讨了"孤儿作品"问题的成因,介绍了Google目前对此的解决方案,指出Google"孤儿作品"的主要来源是其"图书馆计划"中为数众多的受版权保护的绝版图书,介绍了修订版和解协议部分规定;针对纽约南区法院驳回修订版和解协议的原因,指出Google虽然挑战了传统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概念,但创新了合理使用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实现,对于促进孤儿作品的公共获取具有实践意义;指出了"孤儿作品"问题的未来立法走向。  相似文献   

18.
试论数字化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国丽 《情报杂志》2003,22(5):13-14,17
阐述了数字化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类型和作用,就欧洲联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情况作了介绍,并分析比较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就完善我国版权法中关于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由原著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普遍存在,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受到关注,如何规范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及如何引导改编权人在不侵犯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上行使改编权,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评判标准,法律对此的保护体系尚未完善。本文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为中心,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就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实践方面,给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网络直播中的翻唱涉及的著作权关系非常复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在表演者享有非专有使用权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作品创作者许可或未经受让人许可构成侵权;在其他情况下,主要构成对专有使用权人等权利的侵害。网络游戏在总体上属于计算机软件,不具有可表演性,不应被赋予表演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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