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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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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起,中日专利局之间互相制定了PPH项目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使专利可以快速授权。对于专利快速授权的制度,目前日本专利局还实行了优先审查制度和早期审查制度等加快审查程序,在条件允许时,我国的专利申请可以对此加以利用。根据《日本专利法》第48条之六的规定,专利公开后,但申请案公告前已被非专利申请人实施的属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厅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审查官先于其他专利申请案,优先对其进行审查。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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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种各参与国专利局之间的工作共享机制。在PPH中,如果在先申请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或在先审查局被确定为有授权前景,则可以请求后续申请受理局或在后审查局加快审查后续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美国专利商标局的Track1制度、日本特许厅的JP-First制度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优先审查制度,分析了PPH申请得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或在后审查局优先审查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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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是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创性的必经环节,也是关键环节。《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在检索部分也具体指出:审查员应当检索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所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可见现有技术不仅包括申请日前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同样也包括期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的非专利文献。在实际审查实践中,部分审查领域非专利对比文件检出率甚至高于专利文献,已成为某些领域的重点检索手段,因此,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水平同样是影响专利审查质量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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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香港专利制度,是自1997年6月27日起,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514章)而实施的。其中的"标準专利"制度,亦被称之为"再注册"制度,申请入可以将其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离质审查授权的专利、欧洲专利局审查授权的指定英国的专利、以及英国专利局审查授权的专利,在香港登记为"标準专利",从而获得在香港的专利权保护;而"短期专利"制度则为申请人提供了直接在香港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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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欧洲涉及优先权的法规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EPO审查指南》(2012年6月版本)以及《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判例法》(第6版)中关于于优先权的制度做了研究。文中从在先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的申请人主体要件要求、提出优先权的时间要件要求、对于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是否一致的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首次申请的判断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将欧洲的专利法规与中国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有利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更好地利用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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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3年颁布实施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5日颁布了新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该办法对强制许可的审查、强制许可费用的裁决、强制许可的终止作了详细的程序规范,对2008年颁布的专利法中新增加的几种强制许可情形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强化了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对2012年新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价值取向、一般程序规范、几种特定情形下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条件与程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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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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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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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阶段,允许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修改文件,并将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而申请文件提交的时机、国际局公布文件时间的延迟等特殊情况,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基础。本文通过具体审查实践,对特殊情况下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28条或第41条和第34条修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的时机及策略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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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对於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即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对于2009年10月、日之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