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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刑罚的目的又不仅仅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防止犯罪的过度发生。然而,在刑罚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障也不能忘记与忽略。因此,我们讨论刑罚与预防犯罪是极其有意义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3.
共犯的中止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共存时,构成共犯的中止。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4.
诈骗犯罪的定罪情节是犯罪人意图占有数额还是犯罪人实际占有数额,是存在争议的一个内容。主观主义者赞成前者,而客观主义者赞成后者。诈骗犯罪定罪情节的不同选择将影响构成犯罪的情形、犯罪既遂未遂的判定、量刑情节的选择,从而影响整个刑罚结构。实践证明,不论是单独采用犯罪人意图占有数额还是单独采用犯罪实际占有数额作为定罪情节,都不能够很好的定罪量刑。笔者建议同时将犯罪人实际控制数额和犯罪人意图控制数额作为定罪情节来量刑。  相似文献   

5.
中止的真挚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真挚努力。真挚性是中止犯成立的扩张要件,在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它能补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足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真挚性程度标准对真挚性的成立要求过高。对"真挚性"的判断应坚持以一般人为基础的主观判断,以行为人是否"尽力"作为"真挚性"成立与否的标准。行为人尽一切可能地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时,即便犯罪既遂结果未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也成立中止犯。我国应当在现行刑法典第24条第2款之后增加两款,对单独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止的真挚性条件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在反恐的刑法方面,首先要理清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然后,理清反恐的刑法困境:"越反越恐"的负面影响;现代刑罚观念对恐怖主义犯罪人教育、矫正的忽略;近年来"敌人刑法"理论在恐怖主义犯罪上适用的矛盾等。再次,探寻反恐的刑法出路:在准确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定义前提下,发挥刑法解释论的作用,不必频繁修改刑法;在现代刑罚观念上对恐怖主义犯罪人的处遇注重教育、矫正的作用;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的有机协调。  相似文献   

7.
组织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分类的一种类型,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组织犯中止的成立要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在为建立犯罪集团进行谋划或者在组建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只要自动放弃谋划行为或者组建行为即可成立中止;在建立犯罪集团后、实行犯实施犯罪前,必须解散犯罪集团或向有关机关告发才能成立中止;在实行犯实施犯罪阶段,必须阻止集团成员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除了自动放弃自己的组织行为外,还需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8.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9.
共犯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须以切断自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般准则。由于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起的作用不同.切断因果联系的方式应根据各共犯的自身特点加以确立。  相似文献   

10.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代价的残酷刑罚,其存废争议颇大。本文从贪贿犯罪入手,首先观察贪贿犯罪死刑设置的立法沿革及死刑适用的现状,然后深刻反思贪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最后积极思考贪贿犯罪死刑适用的变革之路及其在变革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以期能够使贪贿犯罪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  相似文献   

11.
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和共犯的性质,明确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客体的侵害,还包括导致正犯受刑罚处罚的状态;进而分析出未遂教唆侵害正犯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对本争论的解决具有法学建构意义。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官本英修提出谦抑主义,之后“谦抑”一词飘洋来到我国,被我国学者以舶来品接受,殊不知其所包含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它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的过程中,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刑罚,只要能够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已足够,过之则无益,甚至过犹不及。刑法谦抑性作为根本原则已贯穿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定型性行为类型,它具有定型性、侵害性、有意性、有责性等特征。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条文中可能包含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具有哪种犯罪的实行性。同一种实行行为既能包括既遂、未遂、中止等多种构成行为,亦可成为构成行为的一种。  相似文献   

14.
冯红 《保定师专学报》2014,(1):20-23,82
侵犯皇权专制统治罪是危害皇帝人身、颠覆政权、破坏统治秩序的严重犯罪,是历代刑律处罚最重的一类犯罪。汉代中涉及侵犯皇权之罪包括:执左道,欺君罔上;诽谤、妖言;狡猾;大逆;失人臣之礼;惑众罪;官吏的失职犯罪。重罚侵犯皇权专制统治罪除了镇压反叛之外,还是统治阶级内部排除异己的政治斗争工具。  相似文献   

15.
历史上曾出现过刑事威吓模式和社会防卫模式,在法治时代的今天,我国应选择刑事威吓与社会防卫相结合的模式,树立犯罪控制模式的新理念--犯罪的相对性与刑法的谦抑性,两种犯罪控制模式的发展趋势为:刑罚威吓在弱化,社会防卫在强化.  相似文献   

16.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相似文献   

17.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沈家本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原有中学互相融合,确立了具有中国近现代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改良了中国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他的罪刑法定思想以保护人身权利、废除封建专制为宗旨,以反对比附援引、排斥律外科刑、平等适用为思想核心,以罪刑相适应、废除酷刑、明刑弼教为司法主张。这一思想不仅对中国近现代刑法制度起到了理论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现行刑法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犯罪性自杀既是一种自杀行为,又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性自杀有报复型犯罪性自杀、怜悯型犯罪性自杀和教型犯罪性自杀。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犯罪性自杀与犯罪自杀、犯罪性自杀与自杀性违法犯罪的界限。防治犯罪性自杀,刑罚的效果是微不足道的,应着眼于消除促使其产生的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20.
各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逐渐承认单位犯罪概念,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从个人责任向法人责任过渡。企业合规由经营管理策略衍生至刑事合规领域,成为影响单位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合规的刑法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预防义务之履行与主观过错之减轻。我国单位犯罪在认定依据、处罚模式、刑罚标准等方面尚存疏漏。在刑事合规背景下,应要求企业履行监督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统一规定双罚制模式,增设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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