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3.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9)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向来受到重视和保护,但鉴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人身特征,传统犯罪学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研究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该基于现状从未成年人的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个角度去研究人身危险性。在我国,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还未得到充分利用。在启动程序、调查主体、如何采信等问题上我国并未统一,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应当通过各个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体系,并在我国统一地实行。在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该正确认知人身危险性在案件中的功能定位,对此应当从人身危险性在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的定位分别去研究,得出人身危险性在未成年犯罪中的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4.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主要有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设施与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三种类型.在对未成年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6.
7.
8.
9.
高艳东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59-71
近几年中国发生的正当防卫案件,已经改变了不法侵害的内涵。通说用具体行为界定不法侵害,没有注意到防卫人首先面对的是危险的人,大大限制了公民的防卫权。扩大防卫权的财物挽回说、一体化防卫行为说等观点,均没有突破行为说的限制,很难解释我国正当防卫兼具个人自卫权和秩序维护权的双重属性。判断不法侵害应当以已然行为为基础,兼顾未然行为即人身危险性。将人身危险性引入不法侵害,可以合理拉长防卫时间,适度提高防卫限度。如果将人身危险性限制为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既可以扩大防卫权限,又可以防止人身危险性的滥用,更不会引发秩序失控。 相似文献
10.
张露藜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0(4):20-24
本文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论述了国家豁免在国家从事侵权行为中的适用,阐述了与国家豁免有关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外国侵权行为与法院地国之间的领土联系与国家豁免的关系以及在征收中如何适用国家豁免,结论是:外国国家在法院地国境内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是“主权”的还是“商业”的,该法院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可以延伸到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但是。这一管辖权是以严格的管辖联系为前提的,如果不顾此类行为的性质。对发生在外国境内的类似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就构成了对外国国家本身管辖权的干涉。 相似文献
11.
为探讨农村婴儿佝偻病的早期预防方法,把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照组不加任何干预,对实验组婴儿采取“早期综合预防”干预技术进行佝偻病的预防。研究结果表明,“早期综合预防”干预技术可显著提高农村0~1岁婴儿母亲对佝偻病的认知水平,促进其采取预防佝偻病的行为,降低其佝偻病的发病率,可积极推广和应用。 相似文献
12.
窦桂桥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3,(12):14-14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13.
《华夏少年(简快作文 )》2017,(2)
<正>枝头硕果累累,那是属于农民的秋天;腹中婴儿降临,那是属于母亲的秋天。我们又会拥有怎样的秋天呢?是两手空空,还是桃李芬芳。教学常规好比农民的春耕夏忙,好比母亲的十月怀胎,缺少了这一过程,就不会有硕果点头,就不会有婴儿啼呱,所以唯有"夯实教学基本规范",才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下面以《找秋天》为例,结合我的一些做法略谈浅见。一、深挖教材,精研课标,提高备课的质量在教学常规月活动中,我对《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 相似文献
14.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5.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5):69-73
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以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考量为视角探讨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性规制和程序性规制,试图为如何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提出具体的建设性意见。实体性的规制主要是提出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纳入量刑根据以对量刑时是否考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予以规制、在量刑原则中引入比例原则以对考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度予以规制、细化有关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以对考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偏颇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17.
18.
雷培梁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2):45-47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9.
20.
论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受教育者开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学校的各种权益,包括他们的人身权。这不仅显示了依法治教的成效,同时也警示学校应当审慎处理教育与保护的关系,在中小学校严格制止与防范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一、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认识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对其身体和心理的损害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其他任何客体对学生构成危害条件的情况下,由学生主观行为而导致伤害(如学生在游戏中摔倒造成伤害);其二是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