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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7)
随着我国文化娱乐传媒业的高速发展,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在被商业利用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不法商家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也日益泛滥,人格权财产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在多数案件中权利被侵害者是活着的自然人,他们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死者的人格权被擅自使用,那么死者的人格权财产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谁来提起诉讼即权益主体是谁、此种权益可否继承、权利保护的期限如何确定等问题,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死者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刘召成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57-63
中国的死者人格保护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起来的。死者的人格权得到确认和直接保护,同时死者近亲属因死者人格被侵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受到保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在比较法上,对于死者人格既存在直接保护的做法,也存在间接保护的做法,鉴于间接保护理论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直接保护理论的优势,直接保护理论是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中国正在制定的《人格权法》,应当继承中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吸收比较法上的有益做法,对死者人格保护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对于死者人格权中的精神性部分和财产性部分分别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3.
4.
我国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死者名誉问题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出现了不一致,学界有人主张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点与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有冲突,我们认为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并非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保护死者在生前就获得的、形成的社会评价,以及由此带来的名誉利益,即死者的近亲属以及社会的利益。侵害死者的名誉,其诉讼主体应为死者的近亲属;侵害行为可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段雅娴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59-62
对死者物质性遗存的保护实际上表现为对尸体的保护。本文主要涉及到对社会善良风俗的保存和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的抚慰。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这部分内容存在许多盲点,其中包括尸体被他人的损害如何主张,近亲属之间对尸体安葬或者捐赠的争议以及死者生前对自己将来尸体处分的要求有无借助法律保护的必要等实质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娜加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对其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文章认为要确立商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侵害商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在未来民法典中确认商誉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7.
美国法采用公开权模式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德国法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我国立法关于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规定较少,没有明确认可人格权的"利用权"性质及人格权体系中除姓名权、肖像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财产利益,相关权利保护和实务操作存在较大缺陷。应借鉴德国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将人格权的商品化归为人格权的范畴保护,侵害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的责任方式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8.
王文卿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13(6):119-122
随着经济的发展,形象商品化现象已经越来越常见,其中存在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动漫画(产业),其形象权利保护往往不能以单纯的版权保护来看待。因此,对商品化权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形象商品化权应从单独立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完善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刘庆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2)
人死后还存不存在权利,还享不享有权利,还需不需要法律保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中并不一致.本文第一次在理论上提出、论证了身后权这一概念,列举了20种具体的身后权,并指出应当从立法、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方面加强对身后权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存在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承包地,在娘家是否保留承包地无法确定等典型问题.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利固化与身份变动冲突,权利宣示和权利保护脱节,权利享有与权利行使分离.基于此,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应当兼顾权利稳定与权利平等,赋予出嫁女司法救济权,促进权利享有与权利行使相统一. 相似文献
11.
丁兆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商品化形象权是伴随文化产品商品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即权利主体进行商业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这一权利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商品化形象权的基础理论,重视对已有司法案例的分析,确立商品化形象权制度,使应受到保护的利益得到实际保护. 相似文献
12.
柳倩宇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1):19-21
我国名誉权法律保护存在着死者名誉利益保护与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在死者名誉权保护方面,立法应将死者名誉权规定为名誉权的特殊类型,以明确死者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同时完善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诉讼主体、期限的设定是完善我国死者名誉权的保护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3.
劳动力是存在于活的人体内具有能动性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劳动力权是维系个人与整个社会增量利益的重要权利,是劳动力权的出卖者与购买者在进行物质利益的交换过程中,发生各种关系时所享有的一切经济利益权。劳动权与劳权,是与劳动力权相关但不同的权利类型。对这三者的比较分析是加强劳动力权保护、构建劳动力权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朱云霞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4):122-124
对形象的商业利益进行法律保护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涉及形象商业利益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现存的法律却呈现出无法调整的空白区域,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引入形象权制度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5.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亲属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其未来可得利益减少。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相似文献
16.
彭思彬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我国媒体侵犯未成人人格权的案件不乏先例,"李××案件"则再次凸显了该问题的严峻性。鉴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特殊性和"儿童最大利益"的要求,我国应从更宽广的范围来理解未成年人人格权所涵摄的法益。我国媒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权,遵守法律保护未成人人格权的要求,应从加强"专业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有利于正确解读相关媒体规制中遇到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以及"媒体自由与司法审判"等矛盾,并有效地促进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记者享有采访权,但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因而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可能明确,进而成为记者采访遇阻、遭诉或采访权滥用等现象发生的重要根源。我国应当将记者采访权界定为记者专属享有的职业身份权,其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请求权,其实现和保护遵循“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私法秩序。抽象权利(新闻自由)的私法化保护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宏观思维路径。 相似文献
18.
贾元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3,34(4)
劳动权是罪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报酬权是罪犯劳动权中最基本和核心的权利.文章以劳动报酬权为视角,对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依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与缺失进行了分析,指出对劳动报酬权完善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9.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0.
戴谋富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4):52-57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对人格要素的外化和物化形式加以商业化利用而获取利益的情形,该利益即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标识,而人格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文字、图像等媒介反映从而为外界所识别的人格要素符号,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人格要素本身,因而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形成商品化权。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中的利益并非人格权所固有的,而是人格权所派生(衍生)出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我国应大胆借鉴将人格利益和人格利益派生的财产利益二元并列的立法模式,摒弃将人格权派生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