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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享有采访权,但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因而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可能明确,进而成为记者采访遇阻、遭诉或采访权滥用等现象发生的重要根源。我国应当将记者采访权界定为记者专属享有的职业身份权,其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请求权,其实现和保护遵循“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私法秩序。抽象权利(新闻自由)的私法化保护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宏观思维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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