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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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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2.
抵押登记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以及登记错误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抵押登记行为效力的立法体例选择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采用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应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3.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4.
在抵押权设立中,一般完成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程序之后,抵押权即宣告设立。当然,对于动产抵押而言,仅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宣告设立。但由于《物权法》采取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值得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6.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结合我国新物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不应仅受制于理论的逻辑,尚需应有实用的考虑。基于此,新物权法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但并未完全采用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上,不仅需要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债权行为,还需要交付或登记的结合,即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同时考虑到特殊性,例外采用意思主义,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对抗要件。从总体上着眼,这种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相似文献   

9.
现行中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且将登记作为部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之登记机关的分散和登记信息资料的保密使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主张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对因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辅之善意取得制度;对因非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则纳^适用除外,并建议统一登记机关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1.
作为特殊物权的城市土地使用权 ,其转让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这一点区别于其他财产的转让 ,因而影响着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探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点、转让的条件以及与抵押权的关系 ,以便签定可行的抵押合同 ,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楼花按揭是按揭人将其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让渡给银行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楼花按揭在法律关系、设定方式、标的物、实现方式和登记方式各方面都与抵押有明显的不同,从按揭人转让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享有的期待权给银行,同时保留回赎权的约定来看,其性质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将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定位于让与担保,更有利于防范银行在按揭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抵押已成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贷款首选的担保方式。在进行抵押过程中,仍存在着抵押主体、客体、登记及评估等方面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基于保障意志自由、完善民法体系、更大范围解释物权变动现象等理由,应该承认我国立法上采取了独立的物权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登记不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是包含物权合意的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规则在可资借鉴的比较法层面,主要是对德意志抽象物权契约的取舍问题.物权行为其核心是指向物权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交付、登记和其它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有其立法和现实证据.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我国民法适用中困惑的问题.民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均涉及民事行为无因性,我国未来立法将会采纳.  相似文献   

17.
现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二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合法性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可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8.
从物权法来看,房地产权属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债法来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应当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有其自身的理论和实务意义,对于理解、把握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至关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实际上并无实际联系,这是由以区分原则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民法财产法的结构体系所决定的,也是由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所决定的。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它所适用的情形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但善意取得情形除外。善意取得作为对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机制的补充,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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