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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8 毫秒
1.
自治县是行政层级最低的自治立法权行使主体,湖南省7个自治县制定了一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县立法在主体、内容、程序及执行度四个要素方面均存在突出问题.究其根源,《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自治县立法权限与上一级地方立法权限界限模糊,自治县立法在专业化与立法成本、民族性与法制统一性、立法与适用之间存在脱节或矛...  相似文献   

2.
保证立法质量,抑制立法冲动,防范立法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需要发挥程序的控制作用。对于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来说,最重要的是先确立立法程序。设计立法程序,需要明确立法活动参加人的角色定位,丰富立法方式。立法项目征集公告要亲近社会公众,筛选立法项目要符合市情,委托第三方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立法,建立能够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在线平台,积极开展网络听证,建立立法协商工作联系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地方立法主体由“较大的市”向所有设区的市全面扩容,不仅是制度设想更是地方立法实践发展的趋势。实践中最主要的地方立法主体是省级行政区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法律尚未授予其他设区的市以立法权。设区市立法权研究应当以“较大的市”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为重要参考,以解决日益复杂化的地方性事务为主要目的,促进地方治理积极性的提高,维护立法体制权威性,发挥地方立法“先行试点”作用,而有效的运行和完善的监督是评价设区市立法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相似文献   

4.
《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更多城市以独立立法权,这必将推动地方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对此前已有多年经验的立法主体的实践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立法规划、人员配备及立法内容等方面获取启示,以期有助于设区的市新获立法权后开展独立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专属的立法机制,推动城市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以来,扩大了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权限涉及的三方面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但在当前地方立法机构尚不成熟、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立法数量激增的现实情况下,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是否会对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值得研究与分析。以浙江省为例,针对新获地方立法权的9个设区的市,分析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探求地方立法权扩大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6.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正后,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是为满足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中央无法解决的问题。《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也有较多的地方立法。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数量虽然与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相比不占优势,但这个领域内的立法对地方特色的体现更为直接。因此,本文以历史文化保护立法为分析样本,从特定领域法规以及地方创制性立法两方面观察设区的市的立法在地方特色上的表现。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不仅是弥补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具有重要且长远的意义,但同时对法制统一、地方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范围的过程中,必须本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尽可能明晰中央与地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加强程序控制,把好地方立法质量关,使之真正发挥促进改革和法治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监察立法权具有制定一般性规范的权力能力,从而在规则创制维度强化了监察权。约束监察失控风险并规制监察立法权,应在权力源头上警惕"功能代偿"实践逻辑所揭示出的人大立法功能的系统性不足。及时满足监察职权须以"法律"形式具体化的宪定要求。在权力行使上确立"人大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明晰国家监委就领导性管理事项立法的创制性立法权限,防止创制性立法侵入监督性管理事项的领域。认知"一般授权+解禁授权+专门授权"的配权结构,释明国家监委无权行使授权性立法权限,进而通过更新法律保留清单预防授权性立法权限被僭越之风险。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权的选择性适用源于个别地方在现有立法体制内拥有多种立法权,而不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还是市,都有行使立法权时的有意选择行为。对这些地方特殊立法,需要进行立法事项的前端控制,以使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能够规范行使立法权。营商环境从政策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其内涵本身包含有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需要的立法事项控制标准。从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过程与体制机制三个因素审核营商环境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对现有地方特殊立法的分类处理,实现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立法事项归位上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本文着重以此为视角.透过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特点,剖析了我国立法体制的构成及其特点,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在上述条件下正确有效地运用立法权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和前提条件。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的引导,必须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等。  相似文献   

11.
分权思想产生之后对西方政体产生了空前的影响,"权力制约权力"与权力行使的人民性的分权精髓对世界各国的法制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近代严格分权的过时使人们接受权力混合的现实并没有丢失权力制约的本质,同时出于防止专权考虑的行政立法监督也充分地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民主性原则.文章试图从权力互控、制衡与民主行使的分权精髓出发,阐述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指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划分并相互融合使行政权混入立法权的一些因素,是其中任意部门不能掌握所有权力,并形成利益的分殊,进而通过权力本身的分野而达到平衡的状态.  相似文献   

12.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地方行使一定的立法权,是当代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和一个显著的进步.当代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展,有其内在的国情根据,也需要加以相应完善.该研究对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的完善作出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完善化建言.  相似文献   

13.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本文着重以此为视角,透过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特点,剖析了我国立法体制的构成及其特点,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在上述条件下正确有效地运用立法权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和前提条件: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的引导,必须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等。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广泛的调查和深入的理论研究,试图寻找出对中国足球运动行使立法权的最佳载体.经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立法权限和各自在足球立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相似文献   

15.
略论立法平等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立法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的外延已从单一的个人扩大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乃至一定条件下的国家.实现立法平等,在实然层面上,立法应对相同对象、相同性质的问题给予同等对待;在应然层面上,应以在形式上承认人人具有平等的立法权为前提.在私法范围内,立法权的平等是普遍的;在公法范围内,立法权的平等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6.
立法协商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索立法规律的一次科学实践。从立法协商在我国各地的发展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理论上,立法协商在概念、主体、模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在实践上,出现了对立法协商不够重视、形式混乱等问题。探讨地方立法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立法协商的理论争议出发,以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的地方法治竞争为背景,寻求立法协商实现的地方方案。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人大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原因之一就是本身还不够完善。因此要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应从人大立法制度的各个环节,立法案权等完善人大制订做起。  相似文献   

18.
20多年来,我国由中央统一立法的格局逐渐向地方立法分权的格局转变,这对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和立法权被异化等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理出思路,提出对策,以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生机活力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相似文献   

19.
20多年来,我国由中央统一立法的格局逐渐向地方立法分权的格局转交,这对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和立法权被异化等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理出思路,提出对策,以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生机活力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相似文献   

20.
较大的市地方立法的特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是我国一元多级立法体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立法主体(中央立法主体和省级立法主体)在立法原则、立法权限以及立法程序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它的特色是:在立法原则上突出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与保持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权限上强调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和补充;在立法程度上允许保留与中央立法有所不同的审议次数和审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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