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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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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在责任认定上必须把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在程序上,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对因婚外同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性质、标准、幅度、责任主体范围等尽快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预防逃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是一种违约责任 ,又是一种侵权责任。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提出的时间、适用的程序、赔偿范围、责任方式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新增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的颁布,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其内容仍有缺陷: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模糊;请求权主体"无过错力"的规定;把"第三者"排除在过错赔偿的承担义务主体之外;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中无证明标准的规定;离婚损害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诉讼离婚.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以期对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其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仅关系到如何运用这一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学界的观点,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其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仅关系到如何运用这一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学界的观点,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其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仅关系到如何运用这一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学界的观点,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主体范围过小、构成要件内涵不明确、缺乏程序上的保障等问题,应当将主体范围拓展到特定条件下的“第三者”和离婚无过错方的继承人。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重新界定,赋予他们确定而新颖的内涵。协调理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互关系,为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构建程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10.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文章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稳定家庭婚姻,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对创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婚姻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行为人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有主观过错、有因果关系和离婚事实五种构成要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离婚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3.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简单,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首先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设立的意义,然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的要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行使和一些相关的问题,最后就第三者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与受害方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他方造成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害,更严重的是给无过错一方及子女带来的精神上的创伤可能是永远挥之不去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法条,不能不说是一重大举措,但是在实务上和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因此迎刃而解,仍有待研究和论证。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请求权主体及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立法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些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5.
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该制度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使得该制度基本趋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因家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暴力类型主要包括人身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其独特之处在于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只能是离婚的夫妻双方。家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应当参考法定的六大因素,还应当综合考量施暴的手段、场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施暴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存有争议。笔者就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9.
苑书涛 《红领巾》2004,(4):47-50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承认了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长足进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许多新的问题开始涌现,新《婚姻法》没有引入配偶权,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婚姻法》以及更多的法律都应早日建立起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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