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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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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4.
《班主任之友》2004,(2):62-62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法律空白。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是制定此司法解释的司法理念。一、学校、幼儿园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  相似文献   

5.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不是在校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6.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主要有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设施与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三种类型.在对未成年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本文试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论述,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张卫英  王梅霞 《文教资料》2006,(11):106-107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目前,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04年5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据此,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未成…  相似文献   

10.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1.
吴郁芬 《贵州教育》2005,(22):16-18
一、学生人身伤害已成为社会问题 学生人身伤害是指在校就读的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过错或意外发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数量增加并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学生人身伤害已逐渐超出教育问题的范围,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发生学生人身伤害后,法院往往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对学校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大多数学校根本无力支付。学校作为国家  相似文献   

12.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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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我带儿子去商场儿童乐园玩耍,我在旁边观看时发现贴有“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告示。我想请问万一发生事故造成儿童伤害,商场或者儿童乐园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苏州秦韵秦韵: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六条也作出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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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9月1日起,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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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主要是指在学校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起来往往十分艰难复杂。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不幸和伤害,也会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和遗憾。如果处理不慎,还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园的稳定和谐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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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的同时,也给学校、教师和教育部门产生了负面影响,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学校对学生伤害并无过错,法院也会判决学校赔偿损失,这使得许多教育工作者往往心生困惑——到底是法院的判决发生了失误,还是人们对《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未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理解?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为例,对此进行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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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记者博森 ) 教育部最近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 9月 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的 ,这部办法分六章共 40条。  学校应承担责任的事故情形 :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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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儿童人身损害的类型《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人身伤害",是指儿童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后,造成的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而在现实生活中,幼儿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因教育机构的过失所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案例1:某幼儿园的幼儿在园内午休时,室内屋顶突然坍塌,5岁的小明当场死亡,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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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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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高职院校与学生的人身伤害纠纷,有必要明确高职院校的作为义务。基于危险控制理论、法经济学原理、信赖关系理论以及社会责任理论,高职院校有责任、最适合、有必要承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高职院校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伤害主因开展安全教育;针对伤害源头实行规范管理;基于人身安全建立保护机制。明确作为义务,不仅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与学生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妥善解决人身伤害法律纠纷,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一条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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