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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赌博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小文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87-91
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存在诸如犯罪行为归纳欠严谨等问题。鉴于赌博犯罪形态的实际状况.应当将赌博犯罪分设为普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罪三个罪名。应当对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作出特殊规定,确定单位赌博犯罪。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加重罚金刑,取消管制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蓝小林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57-59,105
我国刑法在赌博行为的犯罪构成设计和刑罚体系设置方面存在缺陷。对赌博犯罪的犯罪客体和对象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赌博犯罪罪状归纳不合理,对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当,没有规定强迫赌博罪;在主观立法方面也存在不足。应提高赌博犯罪的法定刑期,扩大量刑幅度,明确罚金比例和标准,加重罚金刑的应用。 相似文献
3.
赌博犯罪在我国近几年呈迅猛上升态势,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文章试以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刑法第303条赌博罪进行探讨,指出该犯罪猖獗泛滥、屡禁不止的立法设置上的原因,并提出控制赌博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魏德才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0):28-33
网络赌博是赌博与信息时代相结合的产物。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主体更广泛,客体更复杂,犯罪形式多样化。我国网络赌博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对网络赌博罪主体进行科学分类,加重网络赌博行为的法定责任,严格禁止赌资流动,搞好国际间反赌博合作。 相似文献
5.
2005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国家在立法工作上,也体现了对赌博违法犯罪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保留赌博犯罪,同时当前我国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定单位犯罪、重设赌博犯罪罪名等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陈雨亭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28(6):107-109
我国刑法规定“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即将“以赌博为业”犯罪化,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业”难以界定,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发挥刑法功能。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将“以赌博为业”除罪化势在必行,也是我们比较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严峰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14(3):107-109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应予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8.
9.
赌博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禁赌立法没能适应新形势下赌博犯罪的新变化,不适应当今社会对禁赌的客观要求,应对其内容作补充修订或增补性立法。 相似文献
10.
论私彩赌博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锁焕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8(4):55-56,94
近几年,私彩赌博在我国沿海大部分地区迅速蔓延,给当地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私彩组织严密,隐蔽性强,传播迅速,给打击私彩赌博犯罪活动带来很多困难,尤其是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导致犯罪风险过低,犯罪份子无所顾忌,致使部分地区私彩赌博活动泛滥成灾。加强立法,打击私彩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