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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三种情形,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专利申请人给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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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4条关于新颖性宽限期均是针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出现相应的情形时可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创造如果是在授权后专利权人得知泄露情形的能否主张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应由专利确权机构统一受理和审查授权专利新颖性宽限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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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其中第(三)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即这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在专利法理论中被称为新颖性宽限期。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违背申请人的意愿导致其发明创造公开,侵害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因而有必要在《专利法》中设置上述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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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应运而生,并被创新型国家所广泛确立。作为产权私有化背景下鼓励传播创新的制度体现,其法律效力强弱影响着宽限期制度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所倡导的价值目标能否良好实现。但该制度的效力本身存在缺陷,即赋予宽限期制度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新颖性的法律效力并不足以使其新颖性不受损害。为此,借鉴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在宽限期制度内引入专利临时申请以适当增强宽限期制度效力,不仅能够矫正制度缺陷,而且为构建相关冲突利益平衡提供了一种新的现实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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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9)
由欧洲专利局(EP0),以及丹麦、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专利局局长及代表组成的泰根塞专家组即是近年来旨在推动各国专利法协调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国际合作平台。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被泰根塞专家组确定为各国专利法需要协调的关键议题,由所有泰根塞小组的代表团负责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以填写联合调查问卷,举办区域性会议或公听会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对新颖性宽限期等制度的意见。本文编译了近年来泰根塞报告中与新颖性宽限期相关的部分内容,并以2014年4月8日公布的"泰根塞使用者咨询最终汇总报告"为主,介绍了泰根塞专家组对美、日、欧等国家/地区关于新颖性宽限期调查的总结和分析,通过比较各国家/地区使用者意见的异同,清楚呈现整个调查结果,为各国家/地区专利制度的协调统一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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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准,凡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能再取得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因某些正当原因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或者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不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原则认为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对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对科技交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基于此,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宽限期做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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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而该规定情形中的“他人”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案例中对“他人”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国际上对新颖性宽限期中相应公开主体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他人”的界定会影响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开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影响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同时影响社会公众是否有权自由使用该专利技术。因此,为了合理、清楚地确定“他人”的概念,本文对专利法中的“他人”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旨在对“他人”进行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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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上的整体情况来看,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前者涵盖外观设计申请日前12个月内设计者本人及从其处得知设计信息的人所做的公开和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所做的公开,后者仅包括申请日前6个月内设计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展会、展览中的公开及第三人未经权利许可的公开。《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条文草案》第6条用"或者"一词给出了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我国专利法在宽限期的问题上没有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立法上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从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场合和宽限期的时限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因此,即使我们选择了狭义宽限期的方案,也需要对现行法的其他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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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会发表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申一 《科学.经济.社会》2006,24(4):63-66
使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可以排除第三人实施相同的发明创造,回避第三者的重复投资的风险。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者、科研人员的成果,在发明创造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学会发表、论文发表又是大学、研究机构的学者、科研人员展示研究成果的优先性、提高声誉、增加交流的重要途径。如何解决学会发表与专利新颖性丧失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充分理解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本质和条件,更加合理地应用这一制度,促进学者、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专利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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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代杂交种销售是否导致F1亲本品种丧失新颖性这个问题,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领域存在巨大分歧,有支持、反对和折中三种立场,争论的焦点在于F1代杂交种是否是其亲本品种的收获材料上,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对于收获材料的不同理解。但无论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还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需要,未来我国修法时增加"F1代杂交种销售导致其亲本丧失新颖性"这一规定都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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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7,(12)
基于战略认知理论,分析了认知整体倾向和认知组合水平对商业模式新颖性的影响,并探讨了环境动态性和环境包容性的调节作用。通过对238家中国企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认知整体倾向与商业模式新颖性呈倒U型关系;认知组合水平与商业模式新颖性呈正向促进关系。当认知整体倾向水平较低时,环境动态性与环境包容性均增强了其对商业模式新颖性的促进作用;当认知整体倾向水平过高时,环境动态性削弱了其对商业模式新颖性的抑制作用,而环境包容性则增强了其对商业模式新颖性的抑制作用;环境动态性和环境包容性均增强认知组合水平对商业模式新颖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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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作为家居用品,其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大,但设计水平整体不高,不具备新颖性的设计也较多。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设计是否具备新颖性,目前除了直接检索、浏览大量的现有设计外,尚无其他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对0204领域中鞋类产品的设计特点及设计要素特征等进行分析,为对鞋类产品的设计质量进行初步判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