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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3.
张昭庆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3):47-49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来年,在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树立起了坚强的法律屏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超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依旧严峻,控制环境污染的效果还是不甚理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较多的理论争议,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李劲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34-37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天价”葡萄并非无价,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准确认定。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对成立本罪意义重大。依据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要件中的“其它目的”的解释原则,“天价葡萄”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废物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肖鸣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3):88-91
刑法中四处涉及到废物犯罪的罪名,它们分别是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四处废物犯罪的立法都存在问题。该文将就废物犯罪的立法问题展开分析,并对完善废物犯罪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郭泰峰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26(2):69-71
寻衅滋事罪从客观方面来看,与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类似,执法实践中易混淆。文章通过对该罪概念的论析和四个构成要件的阐述,探析了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为具体工作中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以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贩卖毒品正犯论、非法持有毒品论、不构成犯罪论等分歧意见。微观层面上,该行为不满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备牟利目的,客观上并无贩卖行为,且并未侵害贩卖毒品罪的保护客体;宏观层面上,该行为“贩毒化”将会引起“处罚不均”和“吸毒入刑”的问题。故毒品代购“蹭吸”行为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等,并就构成特征中有争议的问题,如该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和严格责任的运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褚耿芳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37-39
环境污染犯罪的本质及表现和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具体体现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不具有污染环境的直接故意,并且危害后果的产生和显现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因此,当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出现后,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因果关系相当困难。为了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辨别与认定污染环境犯罪,有必要确立环境污染犯罪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2.
杨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4):62-66
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在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犯罪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应当说,法人犯罪本身是能够成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并能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法人应当被视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此外,应该认定法人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而正确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3.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4.
何珊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5.
张亚玲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8(11):83-84
当今世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日趋严重,并成为与贩卖毒品、环境污染相并提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适用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制度建设的落后大大制约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工作的发展。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犯罪原因,为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符合当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诉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试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程序、原则和内容等方面,提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中、德两国刑法都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以惩治污染行为.但"两法"在其法律规定模式与犯罪构成方面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应在相关方面完善污染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17.
“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侯国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2):98-102
王志祥博士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专门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进行辩解。但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上,“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相矛盾、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与汉语词典对“遂”字的解释相矛盾、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相矛盾,这就使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至于王博士所说的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脱离犯罪构成后就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观点、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属于定罪活动的应有内容的观点,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同一的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简言之,“构成要件说”关于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黄常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61-67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9.
在财产性犯罪案件中,对行为人所获得的财产数量的正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前提。本文通过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侵犯财产行为过程中以及获获得财产后的主观心理状况和所取得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出发,指出应当如何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进行具体数额进行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