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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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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有关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犯罪主体及法定刑等诸问题。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根据新的犯罪形势,建议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洗钱罪的立法,即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循序渐进扩大至合理的区间,如扩大为危害严重、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犯罪;关于上游犯罪主体,若实施洗钱行为的人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并非同一,则两者分别论处;若实施洗钱行为的人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是同一的,则根据上游犯罪主体处置赃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独立成罪而作不同的论处;关于法定刑则应大幅提升等。  相似文献   

2.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对我国现行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提出了挑战,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不能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否定本犯的可罚性。上游犯罪的种类及其严重性与洗钱罪的成立无关,从立法者对洗钱罪的性质定位出发,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扩展至一切犯罪。  相似文献   

3.
洗钱罪论析     
通过分析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阐述了认定洗钱罪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洗钱罪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从目前洗钱罪所表现出的特征、主体、主观方面、预防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新罪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对本罪的认定与适用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上游犯罪具有交叉性;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又历经了两次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境界。洗钱罪上游犯罪从一开始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建立了衔接。随着2006年末《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气。  相似文献   

7.
行为属性决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决定法益指向。洗钱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从属于上游犯罪,二是因其资金活动的本质而具备天然、独立的金融属性。我国洗钱罪最初从传统赃物罪中脱离而生,受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的影响与推动,通过三次修正刑法,从上游犯罪逐渐转向本体犯罪,刑事立法之于洗钱罪的态度经历了“从属性——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变化。相对应地,洗钱罪所保护的法益由司法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两部分构成。在当前金融领域持续变革的大背景下,洗钱的行为手段与模式复杂多变,洗钱罪的独立性愈发凸显,其法益保护目的也逐渐向金融一侧倾斜,未来这一嬗变将持续反作用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并为我国洗钱罪划定新的规制边界。  相似文献   

8.
洗钱罪若干法律问题浅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洗钱罪是我国新刑法增加的一个罪名.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有关洗钱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几个争议颇大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主张,以期对反洗钱的理论和实践产生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我国刑法中几经修改。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罪名,本罪在认定时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通过解读上述《解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从本罪的行为对象方面对两者作出区分,并通过探讨本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得出本罪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在对国内外洗钱罪定义进行法律概念对比的基础上,结合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发现自我洗钱模式、非自我洗钱模式与混合洗钱模式中,公职人员本人均不构成洗钱罪主体。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公职人员洗钱定义,其与《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定义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类型、犯罪主体等方面的界定。利用该定义,可对公职人员洗钱行为进行洗钱罪的认定。最后,为有效打击公职人员洗钱犯罪,从四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并将其上游犯罪作了明确界定,对打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洗钱的对象有扩大约趋势,建议立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而不应局限于某几种犯罪。对洗钱罪的认定,首先要严格把握其构成特征,其次严格区分此罪与窝赃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区别,以准确、有效地惩治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其中第6条、第7条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我国刑法立法中洗钱罪规定应从上游犯罪范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做好与公约的衔接,以改变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却很少能够打击的现状。  相似文献   

13.
洗钱罪自从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以来,其规范内容一直在不断地修正与完善。本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解决了一直以来理论界对洗钱罪规范不完善的各种批评所提出的问题。同时,洗钱罪立法沿革,也反映出刑法规范所具有的三组内在矛盾: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刑法规范的国际性与地方性,刑法规范的建构与进化。  相似文献   

14.
刑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与生活情势的多彩变化之间存在天然裂痕,选取何种立场与思维,成为求取两者平衡的基本前提。洗钱罪短短数载便经历两次修订,其上游犯罪"类罪扩充"的列举模式虽在适用上颇具"简洁明快"之感,但对类罪之外的洗钱行为却难以规制,这凸显刑法条文与生活情势的偏斜与脱节。《反洗钱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七种类罪之后"等"字的加入,无不为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域界定提供可行切入点。突破严格解释论立场,遵循该"等"字所蕴涵开放思维之秉性,选取概念思维基础之上的双向思考纬度的类型思维来探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核",成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匡正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5.
洗钱罪是近年来国内方漏端倪的一个罪种。本文从分析洗钱罪的内涵入手,进而分析和概括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并且指出了反洗钱的法律对策。认为要有利地打击洗钱犯罪,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其立法,以加强对黑钱流动的监管;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的刑事立法;迅速建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强化国际间反洗钱的协作及有关的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16.
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但本罪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究其本质都是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清洗,而不限于被动地隐藏或掩饰;其主体仍然应当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认定只能由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并且本犯的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而排除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含义,基于司法便宜的考虑以包括“确知和应知”为宜。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日益密切,双方加强了各方面的互通与协作,双方对跨区域犯罪亦加大了共同打击力度。鉴于洗钱罪的特殊性,使其必然成为两岸共同打击的重要犯罪。对于该罪,两岸在刑事立法上存在差异。本文在对两岸洗钱罪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立法完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适用分歧。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公害。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致力于反洗钱活动,并提倡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最新的国际公约已作出无限扩大上游犯罪的规定。但结合我国的刑事理论,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会对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分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19.
当代地下钱庄的业务内容与运作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兑换与借贷,逐渐发展与异化成经营多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土壤与养分的非法金融组织。司法实践表明,当前的地下钱庄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些具有洗钱性质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准确、完整的评价,难以实现有效的预防与惩治效果。究其成因,不仅包括地下钱庄犯罪的新变化与特殊性,还有洗钱罪的自身缺陷与非法经营罪的错位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对洗钱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明确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在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中的界分标准,并从规范与解释层面进一步完善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圈,实现两罪在地下钱庄案件中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20.
洗钱罪已成为当前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但在该罪构成要件上还存有诸多争议,尤其是主观方面, 如洗钱罪主体范围及明知含义的界定、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能否构成洗钱罪等.因而有必要对此问题作一剖析,以期对金融及司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有点滴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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