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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法》,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和个人都要依法动员和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仅是提高我国人口文化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治教、依法治国的需要。固原县教育局认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主攻点,强化县、乡政府的执法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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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1986,(5)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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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第一条),同时也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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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第一条),同时也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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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育》1986,(5)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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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育》1986,(6)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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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教育》1998,(5)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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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就近入学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和教育公益性的有效途径。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2014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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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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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