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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代法制转型的考察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林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1):35-37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制的转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它深刻表明:与法律外在形式的变化相比较,其价值取向和内在精神方面真正实现现代化则显得尤为关键。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法制精神的变革提供了契机。但也应充分认识到,传统性与现代性作为一对难解的纽结,将贯穿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之中。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需认真分析传统法制精神的制约因素,协调好法制转型中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的关系,大力培育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观念,进而有效实现传统法律化的创造性转换。 相似文献
2.
李东方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3)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平等性通过与权利义务相应的契约性的社会关系体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3.
实行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要促使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角度探索法制现代化问题,认为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决定法制现代化取向是:市场经济的效益性要求效益化法制的形成;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性要求法律以承认并维护平等身份为内容;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决定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黄长健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1):50-53
公民伦理作为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在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以及市俗伦理精神诸方面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价值合理性和道德正当性的支持与引导。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宪政不足以及传统宗法伦理的消极影响严重制约我国公民伦理的发育,使得法制现代化深层乏力。实现法制现代化,须致力于培育公民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法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实现公民道德和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梁迎修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9-115
中国在推进法制的现代转型过程中,需要确定合理可行的评价标准,并以之作为衡量法制现代化作业成效的指标。西方法学史是循着描述性思路和规范性思路探索法制现代化标准的,前者是通过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比较来揭示法制现代化的,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形式理性化的现代法律和普遍与自治的法律秩序等是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后者则直接集中对法治内涵和目标进行分析,认为良法、法律王国的建构与法治的具体细节等是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准。我们可以在揭示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差异的基础上,梳理出关于法治的最低限度共识,进而提炼出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即形式上,法律规范是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相互连接的严密体系;价值上,法律制度体现理性、自由、民主、绩效取向和权力制约等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7.
尚九宾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7,31(1):65-69
中国传统法治观是专制主义法制观,与现代法治观有本质不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分析,传统法治观作为一种文化观念,社会生产方式是其主要成因。法制与法治不同,法治强调良法之治,它是一种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德。马克思认为东方专制主义的成因在于其独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其中的君主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其重要特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解构亚细亚生产方式,高扬现代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张继文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5(1):57-59
“法无明不为过”法制原则的理论基础,源自于西方法学家民主法治思想;其本质是民主和法治对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在中国确立“法无明不为过”法制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新中国法制史上“法无明不为过”法制原则在曲折中发展,但最终会将“法无明不为过”法制原则在中国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9.
顾尧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21(1):157-15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一个良好、高效的政府系统为依托。但近年来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对这一社会痼疾只有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加以遏制和消除。而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则需要法制规范本身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是实现政治明的根本途径。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化国家,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市场经济与法制、精神明建设与法制等诸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王英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6,8(4):105-106
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在民商法律建设上比较薄弱。因此,加快民商法律建设,使其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2.
体育法学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体育事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三产业的第三层次,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健全我国的体育法制体系,处理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应以体育法为基石.所以进行体育法学研究,能更好地完善我国体育法制体系. 相似文献
13.
民法精神及其民主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红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0(5):14-18
民法精神和民主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联系。民法精神的理论指导着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实现。当民法精神内化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时,民法精神即具有了民主意义;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制度,又是一种民主意识,从更深层次上说,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民法精神既有与民主的一致性,又促进着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弘扬民法精神有利于消除民主发展的障碍,推动以完善的民主制度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民主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民法精神自身也要做一定调整。 相似文献
14.
颜运秋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2,(5):105-109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克服市场唯利性缺陷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市场唯性性缺陷也就必然存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就必然成为国家调节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国家救市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独立地位的新佐证。 相似文献
15.
吴国萍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0(4):26-28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化兼并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这种法律环境的建立直接有赖于企业兼并法、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产权委托管理法、银行法、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立法的完善。从宏观上来说,要使这些法律、法规与民法、预算法、破产法、工业产权法、土地法、房地产交易法等共同构成一套严谨、科学、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使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16.
李春华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5):36-38
希伯来法作为古代东方法中较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颇为现代人所忽视。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教义要求,希伯来法中对民事活动相近条款的规定则更为清晰,其民事权利义务更为公正,民法精神也更为凸显。在所有权、担保物权、债等一系列规定中,都体现了民事活动中诚实、公平、平等的基本思想。希伯来法对民法的基本精神及某些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形成有重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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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兰桂杰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6):22-24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特殊历程,它表明社会法律系统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型"价值规范的历史转型.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民法的现代化问题是一项不能不思考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李进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7,15(4):97-98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主体法律机制,市场交易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同时作为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则衡量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因此新破产法正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而拟定的市场主体退出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