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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这条规定暴露出在连带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及被害人效益补偿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结合法经济学工具对法条进行修改,删除连带责任,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以博弈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中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加害人与无辜第三人之间的博弈,由于机会成本对无辜第三人一方影响巨大,所以实际均衡与纳什均衡不一致,而这意味着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是无效率的。在高空抛物侵权的各种救济方案中,物业公司赔偿方案是最妥当的,因为在此方案下,博弈双方变成了加害人和物业公司,博弈的结果是,实际均衡与纳什均衡完全一致,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赔偿方案比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更有效率。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连带责任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受到了较大限缩。特别是在用工责任中,《侵权责任法》一改之前司法解释有关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一以贯之地改用了替代责任。但是在审理用工责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错误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况出现。本文认为:一是替代责任并不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二是替代责任应无有例外地在用工责任中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连带责任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受到了较大限缩。特别是在用工责任中,《侵权责任法》一改之前司法解释有关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一以贯之地改用了替代责任。但是在审理用工责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错误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况出现。本文认为:一是替代责任并不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二是替代责任应无有例外地在用工责任中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5.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抛掷物伤害责任,将面临侵权责任法体系逻辑难以自洽、司法适用难以操作、指引作用难免负面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通过引入社会救助机制、强化个人保险意识、革新防范高空抛物的技术手段等途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空抛掷物伤人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安经 《宜春学院学报》2011,33(9):53-55,59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开创自己独特风格的立法例,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认为将来我国《民法典》制定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应该确定"违法行为"的独立地位;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当将"相对权"纳入权益保护范围;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当对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分类,再根据权利和利益对人的重要性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笔者以办案实践中"农村自建房中房主是否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为视角,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已取代解释第11条之规定,原解释第11条不能再适用,农村自建房中房主对雇员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8.
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如何处理,学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责任认定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导向欠佳。治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必须综合采用以下方法才能奏效:物业管理,防控在先;司法机关,尽力办案;国家救助受害人;提倡购买保险。  相似文献   

9.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公司和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对该股东有追偿权。这样做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利益。文章探讨了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第十章的一般性条款,只有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上才能对该条作出正确的解读。该条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做"保有人"理解才符合立法原意。责任承担的主体应采取控制理论,管理人与饲养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出现第三人时,要按第83条的规定来判断保有人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不能完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规则,第79条是第78条的附属条款,当符合第79条的情形时,第78条的但书条款将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主要具有补偿与惩罚功能,侵权责任法的不同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之构建有重要影响,中国侵权责任法应以补偿功能为主,并以此构建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相似文献   

13.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但其没有理清侵权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而受益人对救助者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应考虑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共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  相似文献   

15.
正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侵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厘清了中小学校(以下一般称学校)对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侵权责任,探析中小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明晰中小学校在教育教学中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校规范自身管理职责和行为,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一、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侵权的法律关系1.中小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界定  相似文献   

16.
过度医疗是导致医患矛盾关系尖锐的一个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受伤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有必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不必要”、“诊疗规范”等具体标准、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和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细化规定,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7.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规则体系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此类侵权责任构成的决定性要素,是责任归结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教育机构对于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  相似文献   

18.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侵权行为。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是行为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刑事侦查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前置;推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平责任、补偿责任和按份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应有所限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这一规定有必要删除。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建筑物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在先而补偿为辅、真正加害人和可能加害人并存、可能加害人的人数和身份不确定、对可能加害人的身份确认遵循证明责任倒置,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实施推定等实体问题上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中相关证明问题也将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期限、证明标准及证明风险都将成为建筑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诉讼中需要专门把握的特殊方面。  相似文献   

20.
《宜宾学院学报》2020,(2):16-24
现行《侵权责任法》受其立法范本DMCA的影响,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但传统理论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仅适用于物理空间,而在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的确立只基于"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事实,适用介质并不限于物理空间。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使得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对智力财产、人格利益的侵害危险,甚至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不应再受介质的局限,理应扩展侵权类型的适用:修改《侵权责任法》条文或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在侵权法上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适当兼顾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人实施网络侵权致害时承担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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