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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包括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为了避免一些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在坚持初步审查方式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新颖性审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经过一段时间的明显新颖性审查,笔者作为一名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有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期待和大家分享与讨论。  相似文献   

2.
<正>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运用非专利文献进行对比文件的检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现阶段,在面对方法中涉及计算步骤较多,判断流程(判断……,如果是,则……;否则……。紧接着……)较为复杂的专利申请,由于在专利库检索中不易进行关键词的扩展,同时无法快速界定检索的范围,审查员检索时,花费的精力很大,检索到有用的信息量却很少。因此,这类专利申请一直是检索的难点。而在电学领域由于方法步骤大多都涉及通过计算机进行计算、比较、分析及处理。因此,在具有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审查中的实际案例,简要介绍如何通过代码库进行检索,来切实有效的提高电学领域相关案件的检索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都是规范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法条,是审查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一则法条。然而在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审查中,经常出现涉及这一法条审查不一致的情形,由此可能导致申请人对相同申请文件不同审查标准而产生质疑,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审查实践结合相关专利法规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申请人、代理人及审查员在撰写申请文件或审批专利申请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2013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目的是要加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即排除不符合新颖性要求的申请。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在审查实务中,还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作为审查内容。  相似文献   

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在审查实践中情形比较复杂,存在处理标准不统一现象。本文阐述了对该法条的理解,并探讨了申请文件附图关联交错及电子申请中文件类型提交错误等情形适用该法条时的处理方式,还对该法条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同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该法条时应注意的事项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晓玲 《世界发明》2003,26(2):39-39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加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程序。理由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那样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获得的专利权法律确定性较差,权力不够稳定。为克服该缺陷,本次专利法修改时增加了实用检索报告程序。  相似文献   

7.
优先权制度的利用已由最初的方便申请人向另外的缔约国提出申请,演变成了有助于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进行专利完善、改进、价值评估并合并申请,以降低专利维持成本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优先权的提出时存在投机性,在审查中又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本文基于实用新型优先权审查的原则,探讨了"主题明显不相关"的审查标准,并对优先权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中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析,对实用新型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进行了思考和建议,为申请人今后合理要求优先权给出了方向。  相似文献   

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其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是采取初步审查制,经初步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后,自申请日起保护期为10年,申请费及年费数额比发明专利少得多。基于实用新型的上述特点,只要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甚至满足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产品发明,申请人均趋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时间相对较短,费用又低,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专利的保护性与发明专利相比又没什么差异,保护期限10年也…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外观设计申请中花布类专利申请所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应内容进行了深入阐述,在借鉴日本、韩国视图提交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花布类专利申请视图的提交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1.
专利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以后,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本文中的专利审查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部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建筑类专利申请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对技术问题、技术手段、自然规律的分析,提出了一种关于建筑类是否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判断方法,并结合建筑类申请的特点又将建筑类申请分为三种类型以便于更直观的判断,同时进行了案例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经常采用多篇文件进行评述,该类文献称为Y类文献,即其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相似文献   

14.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修改是否符合上述原则,审查标准比较明确。然而,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如何判断,审查员仍存在困惑和分歧。审查指南中并未提供允许的修改示例,而审查实践中缺少对此类情形的指导。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针对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见修改方式的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分案申请的审查在专利审查中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内容。其不同于一般的申请,对分案提出的时机、原申请及分案申请的内容均有要求,而一旦符合上述要求,其便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并作为一件普通申请进行审查。在实际审查中,基于不同的情况,审查员可能需要对分案申请是否符合提出时机、原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分案申请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等作出判断。本文将就相关情况展开讨论,并作出相关判断,以期为申请人和审查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本国优先权的享受条件,审查指南中对于本国优先权的享受条件进行进一步解释时使用了"中国首次申请"一词,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围绕"中国首次申请"一词在文字上存在一定的歧义,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方式出现了两种观点。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对于"中国首次申请"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对审查指南的修改做出了一些建议。此外,本文探讨了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中的地位,并对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好坏不仅会影响该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还会影响该专利申请是否能得到专利权保护。如果申请文件撰写得好,将会加快审查进度,并使发明创造得到充分保护,反之不仅会减慢审批进度,甚至会由于申请文件撰写不当而被驳回,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笔者在多年专利审查工作中发现,由于申请人的撰写水平有限,可能会导致由于撰写不当而引起的申请文件被驳回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的情况,这对于一些具有新颖性和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该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交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的,申请人是否仍然可以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呢?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就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提出专利申请并导致发明创造内容公开是否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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