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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申请的分案是指把一件专利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只要专利申请的分案理由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应专利局的要求对原申请进行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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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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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制度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申请人既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被动提出分案申请,但无论申请人采用何种方式,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都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果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需要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再次分案的提出时机则不必依据原申请审核,由此可能产生分案滥用的现象。本文从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入手,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分案滥用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并对相应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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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公众得不到这种生物材料,而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注意,申请专利的生物材料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当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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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一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P9条和第34条规定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後,申请人还可以根据条约第28条或4P条及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P条、第109条的规定,对其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正因为有国际阶段的存在,使得PCT国际申请具有不同於国家申请的修改机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对其进入国家阶段後有什么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做出新的修改?或者可以在国际阶段的修改基础上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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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从小处着手——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4款、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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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国外专利的一般程序与手续依照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一般应当依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先申请中国专利我国单位和个人如拟申请外国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必须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这主要是便于专利局作保密审查,以维护国家利益,这对申请人也是有益的。因为,如果是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可按规定享受优先权。至于中国公民在外国作出的发明创造,可按照《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先办理居住国专利申请手续。凡属于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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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原申请并未涉及单一性问题而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案申请,尤其是国外申请人提出的分案申请日益增多。有些分案申请是根据审查员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提出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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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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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中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限、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审查,与对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实体审查是一致的,即审查员对于实体内容的把握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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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2010年2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涉及内容较广,涉及程序方面的修改内容尤其多,有许多地方需要认真学习研究。从程序方面的修改来说,总的思想是优化程序设置,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简化手续,体现了一切为申请人利益考虑的宗旨。本文中,作者将就改法后新申请提交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加以总结,与大家分享,希望代理机构的流程人员在提交新申请时在新旧法律的衔接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