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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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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再审制度中存在着价值错位、再审理由模糊不清、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当性解释为视角,结合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设想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刑事申诉,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对于刑事再审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刑事申诉的改革。一个完善的刑事申诉程序,必然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理念,在保持既判力的基础之上维护法律的正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与国际公认的准则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文章对刑事申诉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使其更趋于合理和科学。  相似文献   

3.
存疑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虽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及实现诉讼效益。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是限制重复追诉的理论基础,可以对重新起诉进行规制。我国应当确立以"同一事实行为"为"一事"标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正确定位存疑无罪判决,使其具备充分的既定力与公信力;将重新起诉导入再审程序,使其从常态转为例外;同时还应对再审启动所依据"新的事实、证据"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在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具体程序的运行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亟待完善。因此,应强化当事人申诉权;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权;明确再审的管辖、再审方式和效力;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5.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所采用的一项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少有涉及.本文将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及其司法适用的对策与建议入手,阐述该原则的重要价值,从而对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理理原则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7.
法、德、日三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关键的框架性规定非常类似甚至相同,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一般面貌和共同特征,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呼之欲出的现阶段尤其值得对其探讨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然而由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审判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等诉讼理念和原则。因此,应该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启动主体限定为检察院,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影响,以及程序设计缺乏科学合理性,已经日渐显露出其弊端,未能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人权。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设定的目标,本文提出改革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一些构想,分为过渡阶段和确立阶段,循序渐进扭转“实体真实”的单一价值观,重新设计再审管辖,建立再审之诉制度,加入再审不加刑原则等,这些措施都将会对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再审制度产生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邢台学院学报》2014,(3):68-70
在公诉权与自诉权冲突的视阈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公诉权与自诉权矛盾集中体现的"地带"。在这两类自诉案件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可通过如下措施予以构建:明确八类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确立公诉优先原则、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规定只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才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制度是由目的决定的.我国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是以"纠正错判、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构建起来的,这一目的导致再审程序背离了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失之于对人权的保护.考察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再审制度,大多是在"保护被告人利益"和"追求实体真实"两个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和取舍.从理论依据、客观可能性、现实基础和国际大环境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应确立"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新型刑事再审目的,即总体上保持再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依情势和时代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诉讼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启动事由和启动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等诸多问题。因此,直从更新司法理念,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资格,合理界定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刑事再审理由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具有非确定性,非理性化的缺点,致使实践中当事人间及其与法院之间对再审标准的认识时常不统卫,引起再审程序的混乱,本文从再审的正反作用入手,辨证地分析再审的特点和局限性,对现行再审理由进行一定的解构,并重构了我国的刑事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14.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中,笔者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15.
再审程序能补正和救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滥诉和再审程序的不断启动,导致裁判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下降。确立终审裁判和程序公正理念,严格限制启动再审程序,使再审程序法定化,做到公正高效。  相似文献   

16.
刑事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被发现确有错误,只有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即刑事再审程序才能得以更正,因此再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和调和功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但目前由于司法资源缺乏、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等种种原因,我国再审程序在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上、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上、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本主要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如何确立该原则及其配套规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认为:我国应当采纳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在确立该原则的同时,设计相应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次原则。规定中"当事人"存在"再审申请一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再审判决、裁定"存在"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以及"一审发回重审上诉后的再审"两种形式上并非直接表现为再审裁判的情况。再审申请程序不同于再审程序,其严肃性应当适当让位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因此可以采用"申请人不同"以及"再审适事由不同"的双重要件模式来解释当事人的范围。基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性和严肃性,"再审判决、裁定"应当包含不同解释下可能衍生出的两种情况,即当事人不能对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和一审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提起再审申请,以此强调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可以借鉴这一原则。适用此原则,关键是认清何为一事,何谓不再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同一事不处两罚。学校纪律与行政法、刑法出现规范竞合时,行政(刑事)处罚不能代替纪律处分。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言词原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刑事诉论中通行的原则,主要是因其在保障法庭审理的对抗性的同时,既能体现诉论程序的合理性又能保障案件事实真相之发现。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具有明显对抗色彩的“抗辩式”庭审方式,但立法上却没有确保这一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直接言词原则,甚至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还严重背离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双重需要。因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对有关刑事诉论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将对我国刑事诉论的民主进程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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