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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玉荣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32-33,38
共同过失犯罪在日本理论、立法和司法界都是观点林立,纷争不已。在过失犯的共同正犯是否成立问题上,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的肯定说;立法规定则不明确;司法界有肯定和否定相对的判例实践。在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过失共犯问题上理论界也有肯定和否定之纷争;立法和司法均是采取否定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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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与处罚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27-30
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片面共犯缺乏犯意在成员之间的联络而不成立。片面共犯的范围包括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片面共犯存在有相同于通说意义上的共犯的处罚依据,应当予以处罚。承认片面共犯的理论,可以完善对片面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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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作为强奸罪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凡英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1):24-25
认为妇女只能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主张是极为片面的。妇女不仅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可以构成实行犯,包括直接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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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坚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12):41-44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人分类的规定纷繁复杂.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主要有形式分类法和实质分类法两种.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该分类方法存一系列缺点,破坏了我国刑法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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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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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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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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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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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维国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22-25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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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莅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2):190-192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形,在不能适用中止规定情况下,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对此,本人从剖析"共犯关系脱离"之机能出发,分析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提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需满足的条件,并分别从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具体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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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军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31(2):59-63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对此持有不同立场。目前,学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它们分别由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支持。实际上,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结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同样符合这种原则;从国内外对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的态度分析,立法上对共同过失犯罪有明文规定。因此,共同过失犯罪存在其成立的理论与立法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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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角度谈了自己对过失共同犯罪的法理思考,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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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锐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52-57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侦查与审判有过于简略之嫌,这源于我国刑法对被胁迫犯罪欠缺详尽的规定。传统的"胁从犯"在理论上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限制了被胁迫犯罪的范围。被胁迫犯罪应当在理论及立法上有其独立的地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以便对司法实践能够有明确、细致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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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将军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9(6):107-110
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和共犯的性质,明确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客体的侵害,还包括导致正犯受刑罚处罚的状态;进而分析出未遂教唆侵害正犯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对本争论的解决具有法学建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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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以教唆他人犯罪这种独特的方式参加共同犯罪活动的。以往对教唆犯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注释刑法学的层面上。本文立足共同犯罪,着重对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从应然的角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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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百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9-13,22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的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这对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关注犯罪的行为性质,所表述的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上的差异,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