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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侵害名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宪法、刑法等也有保护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名誉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解释。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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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与名誉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一般是指新闻报道因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或因揭人隐私而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最常见的是“消息来源”有误,作者及媒体因把关不严而涉讼。 目前,我国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多援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199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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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昕 《记者观察(上半月)》1999,(2)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解释》连同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起,为法院审理越来越多的新闻官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司法工作和新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工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对增强法律观念,做好本职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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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其中主要是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纠纷),从1986年“《疯女之谜》诽谤案”至今,在我国已有六、七年的历史,案件约有千数。最高人民法院从1988年起,即组织人员对侵害名誉权纠纷进行调查研究,着手起草一个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历时5年,修改10余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讨论定稿,正式公布。这个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但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保障。本刊特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徐迅律师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大法官周贤奇,周就《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制订过程和其中的主要精神发表了重要意见,本刊以《最高院就名誉权案件颁布司法解释》为题刊于卷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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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了1000多起。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打官司,就要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 要不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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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31日公告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9月15日起施行。这是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以来,最高法院在总结5年来审判实践基础上针对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的一些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所颁发的又一件重要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同新闻工作有关。这件司法解释有个重要特征就是注意到新闻工作的特殊规律,划清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表明我国年轻的”新闻侵权法”已初具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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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侵权问题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屡屡发生。新闻侵权,在我国目前来看有多种形式,但主要有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和侵害肖像权这三种。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对其品德、才能、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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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完《关于新闻侵权纠纷(上)》,正要按计划写下篇,北京传来了一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后,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又一件重要司法解释,主要内容还是同新闻活动有关。这件司法解释有个重要特点就是注意到新闻活动的特殊规律,进一步划清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从而充实发展了我国年轻的新闻侵权法。我决定改变我的原有计划,在下篇介绍《解释》中有关新闻活动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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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企业法人成为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与此同时,新闻媒体被控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也呈增多趋势。这些案件背后体现出的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和企业法人名誉权的冲突。如何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从法律层面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受恶意干扰等问题已成为新闻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承认自然人可以作为“公众人物”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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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9月15日公布实施以来,对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划清保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关系,向前迈进了一步。鉴于此,本文对名誉权官司谈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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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学者们通过多元化的传播媒介对他人学术研究发表批评性言论,其中表现的传播行为也愈加复杂,典型的就是耿美玉诉饶毅案。学术批评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但是当学术争议上升到诉讼层面,那就需要法院定纷止争。为了平衡新媒体语境下学术批评言论传播与名誉权保护,司法首先要明确诉讼争议的批评性言论性质,审查在不同学术议题下当事人意见表达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当事人学术批评言论的正当性,当言论涉及侮辱、诽谤等言辞时,则构成名誉侵权。新媒体语境下由学术批评引起的名誉权案件频发,《民法典》颁布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已失效,为解决日益复杂多样的学术批评案件,可以将当事人实施的学术批评行为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名誉侵权免责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学术批评性言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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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实行以来,以名誉权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闻侵权一直是新闻界的热点问题。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过《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两个司法解释,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改革开放中社会阶层与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新闻名誉侵权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司法的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将这些新情况与新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已成为客观需要。2005年初,在中国记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一个主要由京沪两地新闻法制实务人员组成的课题组对“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这一课题展开研究,于2006年2月最后形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一文。为了推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经协商,决定由《新闻记者》月刊独家发表这一课题成果的全文(本刊稍有节略)。建议稿分“条文部分”与“依据部分”,由于全文较长,现先刊出建议稿的条文和此课题组的名单,建议稿的依据部分将分期连续发表,拟于年内刊完。作为一种认真的学术探讨.我们殷切希望建议稿的发表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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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中的几个细节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新闻侵权的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这三种人格权在新闻传播领域又有不同特点和某些细节问题。 死者的名誉权 关于侵害名誉权纠纷的官司一直是新闻诉讼的热点,尤为值得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