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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锦亮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1):50-53
从理论上说,法律形式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自治应包括公法自律与私法自治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仍有必要大声疾呼私法优位和私法自治,应该正确认识《德国民法典》在本位选择上向近代民法“回归”的“保守”立场。当代中国应该摈弃制定“后现代”民法典的思路。我们既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为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另外,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宪章要求,应尽可能地体现私法的形式理性,以自治规范为其核心。 相似文献
2.
3.
杨泽皖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13(4):53-54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要综合评价,不能囿于申请人顺序(以配偶为必经第一顺序人)而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当然亦不能藐视法律法规之权威。被宣告死亡人符合《民法通则》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提请,但后位顺序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前位利害关系人有不法目的或明显有不法目的时,应剥夺其顺位利益。 相似文献
4.
巫若枝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100-105
针对当前学界以婚姻法之属于民法、私法,作为婚姻法适用私法自治原则根据的现象,运用比较的历史的方法,在对婚姻法在中外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历史变迁及其特征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是否归属于民法,与婚姻法是否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进一步厘清了私法、民法以及私法自治等基本概念和提法,提出,婚姻法之回归民法,在考证清楚其理论源流权衡利弊之前应该缓行。 相似文献
5.
民法上一系列制度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昭示足以证明其基础性地位。没有私法自治,民法的整个体系将濒于坍塌,所以私法自治被称为民法的基石。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而物权又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所以私法自治亦应成为担保物权所遵守的基本理念。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私法自治原则。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彻底地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担保物权的立法应该更加“私法化”。 相似文献
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自然人在很长时间内下落不明,其在住所地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保护自然人和相对人的法律利益,使社会秩序不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混乱。我国民法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其中包括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宣告死亡的撤销等。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宣告死亡人异地结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即对宣告死亡人异地结婚的效力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7.
钱鹏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21(5):9-10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源于古罗马《民法大全》,后世民法典编体例及民法本7位多有移易,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对民法本位的界定,学界说多奶模糊,对我国民法本位的取向亦多有偏颇,本提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指归,指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即其出发点和归结点,我国民法位应坚持人的本位,即民的本位,市民的本位,个人本位。对梁慧星的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的份内。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为本位,吸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世界各国民法优秀遗产,不盲目套模,克隆。 相似文献
9.
郝俊锋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13(2):20-22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私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交易安全的考虑,某些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介入了民法领域中对民事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出现了民法公法化现象。从民法公法化的表现出发,分析了民法公法化观点存在的原因,进而就相关观点提出了理论上的思考,得出尽管民法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但是民法性质为私法这一本质并未改变。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理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长海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3(6):23-24
民法理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理念所蕴涵的人格独立、权利本位、平等、自由等人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 相似文献
11.
申莉萍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33-37
醉酒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何如,我国仅在刑法中规定醉酒人负完全刑事责任,而民事领域则一片空白.在意思自治的民事领域,特别是在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合同领域,完全无视醉酒人判断能力减弱、意思能力欠缺的事实,显然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也有违以人为本的民法基本理念.基于此,本文从合同行为角度对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予以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立法和理论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12.
肯定法人的一般人格权,承认法人存在精神利益是法人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前提,对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即是对其精神利益的侵害。现阶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趋于保守,法人的精神利益在实际诉讼中无法得到保护,这实质是对法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与传统的精神痛苦不同,法人精神利益不应要求法人具有事实上的感官与痛苦,它在客观上应主要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人针对精神损害提出了赔偿诉求,完善相关规定使其在法律上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3.
孙宪超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12-17
错误制度关涉诸多法益的冲突,立法者在设计有关错误的规则时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大陆法系民法继受并发展了罗马法中的错误规则,但在利益衡量上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 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则实为大陆法系民法中错误制度的内容,但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在利益衡量上却存在着失衡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刘东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34-38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制度,具有减少矛盾判决,提高诉讼效率等功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也属于民事诉讼,理应允许反诉的适用。然而,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内容、诉讼观念、程序运作以及诉讼法律关系方面与纯粹的民事诉讼不同,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会造成扰乱私法秩序、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拖延诉讼等不利后果,因此反诉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 相似文献
15.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是指依《民法通则》规定的 ,因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必须依法确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主体 ,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17.
冯璩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2(3):14-16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司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本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相似文献
18.
吴淑霞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3):78-82
公共设施致害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国家赔偿法没有对此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混淆了法律关系,存在严重弊端,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