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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民解某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3日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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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解某是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802972.8)的专利权人。2004年6月,解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侵犯了该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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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解某是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802972.8)的专利权人。2004年6月,解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诉讼,认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侵犯了该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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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制度设置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方式: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致使後两种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弱,较易受到挑战。例如,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被告常常会对原告专利权人据以起诉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考虑是否中止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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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继承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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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姚某某于2006年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名称为"儿童自行车工具箱(外星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8日授予原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32768.3。2007年年初,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市场上发现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遂委托笔者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4月24日,笔者与浙江省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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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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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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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行使如下抗辩权: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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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荆某于2003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床上用品套件(四十八)”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7日,专利号为ZL03346306.9,现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根据专利文件,该涉案专利产品为一种由被套、床罩、靠垫、枕套、包单组成的床上用品套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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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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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1999年1月27日,原告高亚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小型建筑物的移位方法”发明专利,2002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9114045.1。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小型建筑物的移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建筑物的山墙侧的地圈梁下的基础刨去,并用凹形支撑件和千斤顶将该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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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2年12月3日,余双仑就其设计的"不滴泪蜡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2289699.6.当事人按期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04年6月15日,专利权人余双仑与原告鼎元微电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鼎元公司)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自2004年6月15日至2012年12月2日,余双仑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鼎元公司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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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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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篇新闻中报道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WCDMA标准必要专利案为引子,引出一种观点:原告的专利纳入标准,被告的产品符合或应当符合该标准,则必然侵犯了原告纳入该标准的专利权.如果法院认同该观点,则可以径行作出判决,并将大大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证明标准.结合国内外几起典型的案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标准时的举证责任的情况,得出以下两个观点:①不应简单的以被控产品符合标准,专利纳入标准而直接推定产品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②当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标准的范围,同时标准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时,才可以推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