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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危险犯的核心概念"危险"应当是一种行为的危险,但这种行为的危险本质属性为结果。在此意义上,"危险"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某种危险结果 ,并与未遂犯这一代表实害犯中的危险有所不同。危险判断应当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以"科学标准说与一般人标准说相结合"为基准,以不被允许的危险作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判断应当区别对待,并且但书对抽象危险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外层是发票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法益,内层是国家税收、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实体法益。虚开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下的实质预备犯,可通过实体法益、抽象危险实质判断以及实质预备犯适格性检验等三条路径对其入罪范围进行限缩。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作同一解释。若将“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介绍他人虚开”分别解释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使具备可罚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刑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3.
污染环境罪的各争议问题均可回归到保护法益层面。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为基本立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为环境法益和人类法益,其中环境法益是基本法益,而人类法益为加重保护的法益。环境法益实质为环境生态利益,其包括环境生态功能利益与环境承载力。对于环境生态功能利益而言,污染环境罪为实害结果犯;但对于环境承载力而言,污染环境罪是具体危险结果犯。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明确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从法条里可知该罪危险的载体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这两种行为以外,还有吸食毒品或者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等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制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过于狭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囊括所有应当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犯罪客体不论是法益或是社会关系,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其对社会危害性抽象的表现应当纳入犯罪概念之中而非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必要说从规范评价、价值评价以及直接决定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其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犯罪行为二元论"作为一种剔除了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四要件理论相比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现行环境刑法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理念"重惩罚轻预防";调控范围未涵盖草原、湿地等重要的环境要素;对环境犯罪的反应太过被动滞后;罪名设置混乱不协调等。这在整体上不利于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以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治理。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必须完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一是优化立法理念,把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与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置于同等地位并更加注重生态法益;二是采用广义的环境概念,把重要的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纳入调控范围;三是增设危险犯,以有效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四是协调和统一罪名设置。  相似文献   

7.
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赌博罪对体育法益的保护更为合理;本罪可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罪状的表达上,应选择叙明罪状方式;在刑罚设定上,应参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同时增设资格刑的设置.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独立成罪,高空抛物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修订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但在实务案件中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适用率较高,这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同时罪名的变更导致侵害的法益也随之变化,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由“公共安全”变更为“公共秩序”,两者法益区分成为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点。考虑高空抛物案件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在明确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的前提下,需要厘清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精确运用罪名,防止新罪沦为“口袋罪”,在不违背刑法谦抑的前提下有效应对高空抛物行为。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以数额为主,其他情节为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限制了非财产性利益与其他情节入罪的适用。本文站在《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从定罪量刑标准独立与根据受贿罪主体身份设置加重刑法探讨"轻数额化"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刑法学视角下的网络赌球是侵害社会秩序法益的跨地域、规模化并以网络为工具的团伙式新型赌博行为。法律实务中司法解释类型化缺失和共犯、罪数认定模糊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赌球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在行为刑法的立场下,运用类型化思维将网络赌球分为参与型和组织型两类,应以法益侵害和犯罪行为的三性原理规范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张以行为共同说解决网络赌球共犯问题,按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对网络赌球罪数问题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相似文献   

12.
尽管先行行为理论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但关于先行行为的适用范围,理论界有不少争议。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一般应当是对法益造成了紧迫现实且具体的危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境中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境中的行为进行探讨。通过对几则具体案例的分析,得出先行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要在分析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以实质的方法进行考察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摘要:以体育竞技中的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域外尤其是德国对兴奋剂的规制演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研究认为:1)随着兴奋剂使用的泛滥化,国际社会开始出现对体育竞技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倾向。2)各国的处罚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以欺诈罪来规制使用兴奋剂非法获得经济性利益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来保护运动员的身体法益。然而这些传统的规制模式存在零散性、滞后性,且缺乏理论自洽性。3)2015年11月德国制定的《体育反兴奋剂使用法》明确了兴奋剂刑事规制所要保护的法益和目的,体系性地划定了需要刑罚化的兴奋剂使用行为。4)为促使我国未来兴奋剂刑事管控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应当明确刑事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的目标以及处罚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范围限定为"财物",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的范围规定为"不正当好处"。目前,为了使国内反腐败法律与国际接轨,更有效预防与打击犯罪,我国应当将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相似文献   

15.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16.
非法采砂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对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犯罪行为要件和刑罚的要求不相符,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应当重新审视砂石资源保护的背后层法益,增设非法采砂罪,完善砂石资源犯罪的刑罚,以期更好地保护砂石资源。  相似文献   

17.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学科,观察到的实验现象丰富多彩,但要把握化学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抽象思维不可或缺。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对特定如分析、类比、推理等思维的深化。抽象思维之于化学如同水之于鱼不可缺少。笔者针对高中阶段,对抽象思维进行探讨。分为以下三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从抽象思维的概念入手。第二部分,根据抽象思维的特点,从构建良好心理状态、创建抽象思维意识、应用多媒体建立直观与抽象联系、构建"抽象模型"、重视非智力品质和运用比较化繁为简六个方面,探讨培养抽象思维的策略。第三部分为结语。  相似文献   

18.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指在起源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区域引起损害时,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宣示了“国家开发资源不得损害别国环境”的原则,这成为国家责任的依据。本文认为,该国家责任的性质不能笼统地称为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对它应当予以区分和细化,在不同的环境污染领域有不同的应用。  相似文献   

19.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是指一行为触犯的数法条的外延存在完全包容关系(从属关系),数法条的外延仅存在部分包容关系(交叉关系)的情况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在此基础上,刑法分则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重申或强调,这样既符合立法者在普通法条之外另设立特别法条的本意,又能避免将法条的部分包容关系视为法条竞合所造成的罪刑不均衡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刑法》第38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加以具体界定。但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原则也在不断变化,对此问题仍需重新澄清和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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