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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以体育竞技中的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域外尤其是德国对兴奋剂的规制演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研究认为:1)随着兴奋剂使用的泛滥化,国际社会开始出现对体育竞技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倾向。2)各国的处罚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以欺诈罪来规制使用兴奋剂非法获得经济性利益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来保护运动员的身体法益。然而这些传统的规制模式存在零散性、滞后性,且缺乏理论自洽性。3)2015年11月德国制定的《体育反兴奋剂使用法》明确了兴奋剂刑事规制所要保护的法益和目的,体系性地划定了需要刑罚化的兴奋剂使用行为。4)为促使我国未来兴奋剂刑事管控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应当明确刑事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的目标以及处罚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2.
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上没有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犯罪人危害程度的大小,从而使本罪缺乏严密性。  相似文献   
3.
从举证责任角度修改《著作权法》基于损失计算法和收益计算法的赔偿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著作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著作权有别与其他有体物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应引入着重于民事责任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模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可借鉴专利法的相关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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