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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专利体系的历史发展中,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基准经历了3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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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阶段,允许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修改文件,并将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而申请文件提交的时机、国际局公布文件时间的延迟等特殊情况,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基础。本文通过具体审查实践,对特殊情况下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28条或第41条和第34条修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的时机及策略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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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以及无效阶段有关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案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判断标准也一直是大家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判决案例,并结合实际案例,以一种新的角度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专利法第33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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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审了“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案,试图以个案的方式指导专利文件修改的适用标准。本文分析了判决涉及的专利文件修改的5个问题: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如何从立法本意角度考虑专利文件修改的限制;重新概括(二次概括)是否会超范围;授权程序对确权程序中适用“修改超范围”的影响;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的限定。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阐述判决体现出来的专利文件修改标准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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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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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即修改文件是否超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历来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法条。本文从实际审查中的一件案例出发,结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以及审查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33条的尺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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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对于控制专利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以2008-2017年期间信息通信技术(ICT)领域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为样本,在根据专利有效性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分析“维持有效”和“宣告无效”两组专利在6项指标及在无效程序中援引法条的差异。结果显示:技术覆盖范围和引证专利数与专利质量显著负相关,非专利文献引用数与专利质量正相关;专利质量还与技术可专利性及专利文件的撰写和修改具有重要关系,专利可能会因为专利申请和修改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等基本问题被宣告无效。因此,评价专利质量时不仅应当重视技术和经济指标,还应对专利申请、授权、无效审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特别是专利无效审查时可能涉及到的专利文献内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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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一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P9条和第34条规定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後,申请人还可以根据条约第28条或4P条及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P条、第109条的规定,对其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正因为有国际阶段的存在,使得PCT国际申请具有不同於国家申请的修改机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对其进入国家阶段後有什么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做出新的修改?或者可以在国际阶段的修改基础上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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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有专利立法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规的制定以及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出发,通过对中、欧、日、美四方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探求各国法规中可供我国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法规修改建议,以期解决现有法规中对于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的阐述之缺失以及相关法律体系层次结构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向着更好地维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向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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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329号复审决定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分别涉及名称为"避孕组合物"的母案(94194888.9)和分案(200410059029.3)申请。两份决定针对相同的事实即屈螺酮的含量由0.1~0.3mg修改为1~3mg,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第5329号复审决定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而第1598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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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