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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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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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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TRIPS协议第61条的要求,各成员国至少应该设置用於制裁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活动的刑事程序和刑罚;对於侵犯其它知识产权的活动,特别是在侵权具有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形下,各成员国可以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处罚,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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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两高”解释》降低了刑法制裁的门槛,提高了商标专用权的刑法保护水平,并且操作性更强。然而,《“两高”解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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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自1994年中国发生“枫叶”商标与“腭鱼”商标的反向假冒纠纷以後,理论界对於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讨论就未曾间断过。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明确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尺度,然而,对於这一规定,学者们之间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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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近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相形之下,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践中渐显滞后。综观我国侵犯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行刑法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司法实践,要从扩展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取消犯罪主观案件中的非法营利目的,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实质补偿,修改罚金刑、增强其可操作性,确立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模式和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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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後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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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是我国於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的新的可注册商标类型.2005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立体商标的审查作了相应规定。本文结合近年来商标审查、评审实例.对《标准》略作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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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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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商标具有重要意义: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并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挥其揭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在使用中提升其知名度,甚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反,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以说,使用是创造、维系和提升商标价值最重要的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规定什么是商标的使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未限定商标使用的定义。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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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中,一般将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的事由分为相对禁止事由和绝对禁止事由。《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注册商标"属于绝对禁止的事由,对于该条款的含义、适用的阶段及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以"NTK"商标撤销复审案为例,就司法实践中关于"以欺骗手段注册商标"的认定情形展开分析与思考,以求能夠有助于对该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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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从刑法理论及社会实践看,本罪还存在一些缺陷,应主要从罪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及刑事责任四个方面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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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以往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含有国名或者地名,商标局通常适用上述规定予以驳回。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称《标准》)对申请商标含有国名、地名的可注册性进行了有限制的突破。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标准》的相关规定略作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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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于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被害人也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的情形。司法要树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必要有法可依、符合法律规范,能否将被害人作为广义的证人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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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论述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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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阐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和刑事惩罚有了比较科学和完整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文中进而将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结合在一起,论述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行为表现及惩罚体系、侵犯专利权犯罪的行为表现及惩罚体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表现及惩罚体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及惩罚体系。结论是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关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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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刑法保护已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而刑事法律中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明显影响著作权保护力度.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目前都很重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但二者相较,两岸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特点和罪名、犯罪构成、刑事追诉以及刑事处罚上各有千秋.通过比较,大陆应借鉴和吸收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先进之处,以便加大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