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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3月12日,轰动体育新闻界的“陆俊案”终于一锤定音:原告陆俊胜诉,被告《羊城体育》报社败诉,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因“侵害陆俊名誉权的行为”向陆俊登报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分别为8.5万元和1.7832万元。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2.
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指挥家石叔挥诉音乐评论家杜亚雄及音乐周报社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音乐周报》上刊登向原告石叔挥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相似文献   

3.
2005年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刘翔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被告《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购物指南》在30日内登报向刘翔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此案从立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刘翔败诉.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4.
同一案件,同一案号,同一判决,却有内容大相径庭的两份判决书,给原告的是一判决,给被告的却是另一判决。湖北荆州市一名法官竟炮制出了千古奇闻的鸳鸯判决书。哪知他这么一判,竟把自己及其同伙也给判进了监牢。2006年3月上旬,湖北省高院对不服判决上诉至该院的主要案犯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不变。至此,这桩奇判之案才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5.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东新快报社诉文新集团新闻记者杂志《2009年十大假新闻》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此案及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对研究新闻侵权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探讨价值,因此,在这里将《判决书》全文刊出。另外,新闻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琴副教授围绕此案进行了学术研讨,也在这里一并刊出。  相似文献   

6.
一桩历时七年的马拉松官司最近一审了断:1999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翻译《花轿泪》、《巴黎泪》的译者韩沪麟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损失(含精神损失)共计9870元。据笔者所知,这是国际上首例状告译者、宣判译者“侵权”的名誉诉讼案。判决书下达后,外国文学翻译界、出版界反应强烈,由此而生发的外国传记文学的翻译与出版问题倍受关注。  相似文献   

7.
为替交通事故中撞伤后在医院致死的有精神病的流浪汉维权,临相市救助站以原告身份起诉肇事单位和相关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见本刊第6期)。7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救助站15.46万元。7月31日.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今年2月,大连日报先后收到两件“新闻官司”的判决书,均判决作为被告的大连日报社等和记者、作者胜诉,从总编辑康健到报社上下终于松了一口气。这两起“新闻官司”,一起是香港格莲有限公司诉侵害名誉权案,如果不算1989年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诉《亚洲周刊》诽谤案(此案由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胜诉),那么该是我国首起涉外“新闻官司”。另一起是某基层干部诉侵害名誉权案,大连日报社等在一审中败诉,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这位基层干部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9.
书业内外     
《水煮三国》被判侵权据《民主与法制》报道:日前,成君忆所著《水煮三国》一书中不等式侵权案的判决书由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中认定,书中四个不等式为原告相晓冬的独创表达,未经相晓冬允许,被告成君忆不得使用涉案侵权内容,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经营报》上向相晓冬公开致歉;同时,在未征得相晓冬许可使用前,中信出版社不得  相似文献   

10.
这里介绍一起“新闻官司”。案情不算复杂:在一起失火事故中,正在失火现场附近的家中的一位干部没有出来救火。记者写了批评稿件,送这位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上“情况属实”,报社予以发表。被批评的干部认为批评稿不实,致函要求报社更正,报社认为属实,不予更正。被批评者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记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追加报社为第二被告,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经审理,一审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两被告及第三人均分别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三家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第一被告记者还给本刊写来了申诉信。本刊不惜篇幅,以平等的地位将诉讼两造及一审判决的意见予以刊登(因篇幅有限,只能选辑摘录有代表性的材料),决不是越俎代庖,要来判断此案的是非;而是鉴于此案虽然不大,但却涉及到“新闻官司”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可供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思索、研讨。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批评者(原告)究竟是听见了救火声而故意不出来救火,还是根本没有听见而不可能出来救火? 原告坚称没有听见,被告方则列举事实推定原告肯定听得见。究竟如何,读者可以自行研究。不过在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中,对于有争议的新闻是否属实确实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指控新闻失实的原告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新闻的虚假(本证),而辩称新闻真实的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的真实(反证),审判机关也取不到更多的证据。也有可能两造举证,矛盾抵牾,事过境迁,难以辨明。对此,审判机关应作如何认定? 是以本证不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还是以反证不足而推断本证成立而支持原告之诉? 还有谁来承担新闻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新闻官司”中,象本案这样,追加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的做法目前尚不多见。本案中的这位记者是受本单位领导委派前去采访的,采写成稿后又送有关单位审核,然后送报社发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闻确实失误而造成侵害后果,应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是由记者、审稿者、发表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呢,还是只应由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有的也许可以运用现行民法、民诉法的原理加以解决,有的也许目前当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加以规定,需要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妥加研究。欢迎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1.
郭京毅上诉     
《中国新闻周刊》2010,(19):10-10
在一审被判死缓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2.
在近年来诸多的新闻官司中,若论当事人知名度之高、涉及领域之广、审判时间之长、社会影响之大,当属发生在四川的“海灯名誉侵权案”.这一案从法院正式受理到作出一审判决,历时3年零9个月,被称为“中华武林第一公案”.在一审中被判败诉的被告敬永祥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如今又是8个月过去了,二审仍遥遥无期.很自然的,在众多的人们关注这一案件的同时,敬永祥也成为世人关注的新闻人物.  相似文献   

13.
邬江 《网络传播》2007,(2):18-20
2007年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赔偿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  相似文献   

14.
闯关节目集运动娱乐于一体,广受欢迎。因闯关节目多采用零门槛参与方式,闯关成功者可获得精神物质双重利益,故参加闯关者甚众。然而,闯关具有风险性,因闯关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进入了大众视野。2013年10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邹某诉电视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邹某与被告电视台签署免责协议后参加闯关娱乐节目,在闯关中腿部受伤致残。法院一审认定免责协议无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  相似文献   

15.
1989年3月18日上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起“新闻官司”即将进行一审公开判决。浙江首例记者胜诉的“新闻官司”。败诉的原告“不想说”,胜诉的被告无限感慨。  相似文献   

16.
鼎沸一时的王蒙等六位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侵权案并未随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而归于平寂。作为原告的作家听到判决后没有摆出胜利者的姿态,而败诉的服务商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声明上诉“不在乎赔偿金的多少,甚至也不怎么在乎官司的输赢”。 正如光明日报用醒目的标题所说的“打官司而轻输赢”。这真怪了。在我们看来,在讲究“非讼”的国度里,一旦咬牙切齿地走出法庭,那一定要来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平静地看待输赢,理智地得出是非,除了法院,当事人大都极难办到。难到网络真得把我们与世界相…  相似文献   

17.
从江苏电信侵权案看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久前,两起网络著作权的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其中.王强(网名“白衣卿相”)诉江苏电信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为江苏省首宗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由江苏电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江苏电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15日内在全国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整、几乎是与此同时,  相似文献   

18.
《现代声像档案》2006,8(1):34-35
球场上球员撞伤记者、撞坏器材,摄影师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1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球员撞伤记者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作为省港杯赛事组织者的广东省足协需向摄影记者王世儒支付32234.15元器材损失费并同时支付1299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是国内首起因体育赛事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是首例体育记者向赛事组织者索赔并得到法院相应支持的判例。但原告王世儒对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认同,于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19.
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侵权案(下称“余诉案”)的二审 结果已于2003年12月4日揭晓,原告败诉(这个结果与2003年9月5日一审判决的结果是一样的)。余秋雨是文化名人,打的是名誉权的官司,结果是未胜诉。这使我想起一年前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下称“范诉案”)的判决,情况十分相似。范诉案是原告诉被告说他“赌球”,损害了他的名誉权;余诉案是原告诉被告说他做深圳的文化顾问,深圳送他一套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因此损害了他的名誉权。那么两案被告的说法是否属实呢?答曰,都是采自某种传闻。现在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  相似文献   

20.
今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上 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只有五六平方米的冰冷的调解室里,女法官开始宣读(1999)徐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S公司诉被告徐小姐劳动争议案……判决如下:原告S公司返回被告徐小姐的工资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966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听到这里,我轻轻解开了风衣的纽扣,朝被告徐小姐和她的先生看了一眼,他俩一直握在一起的手也松了开来,徐小姐那被寒风吹僵的双额出现了微微红晕;原告的讼诉代理人之一、一位大学法律教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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