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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指挥家石叔挥诉音乐评论家杜亚雄及音乐周报社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音乐周报》上刊登向原告石叔挥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相似文献   

2.
公众人物,成为新的抗辩砝码最近几例媒体侵犯名人名誉权案件,纷纷以名人败诉而结案。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部肖夏林名誉权案,2003年12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终审判决:余秋雨败诉。虽然该案中余秋雨称肖夏林文中提到的深圳送别墅给他属无中生有,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但法院认为,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观点。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为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送他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  相似文献   

3.
3月12日,轰动体育新闻界的“陆俊案”终于一锤定音:原告陆俊胜诉,被告《羊城体育》报社败诉,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因“侵害陆俊名誉权的行为”向陆俊登报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分别为8.5万元和1.7832万元。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4.
随着博客的兴起,因博客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仅2006年,与博客名誉侵权相关的诉讼就有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该案已于当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然而,有些学者就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博客侵害名誉权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而不是博客网。①笔者认为,虽然博客作者在博客侵权中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博客的匿名性,使得博客作者难觅踪迹,而博客网作为博客的管理者和载体,在博客侵权案中是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5.
耗时近五年的兴运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诉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等被告侵犯名誉权案,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最高法院判决认定:“《黑龙江法制报》、《中国卫生信息报》刊登的《著名科学家再捍发明权——对‘多源频谱’提出无效请求》(以下简称《无效请求》)一文的写法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损害了兴运公司的名誉”;“周林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在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提供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相似文献   

6.
“新闻官司”,即因传媒发表新闻作品而产生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案件,近年多了起来。原告总是新闻作品中涉及(主要是批评或有其他贬低等评价的)的当事人,被告是作者和发表作品的传媒机构。从目前情况看,原告胜诉居多,但也有一些经法院调查证明新闻属实而宣告原告败诉的。如北京信远斋诉《北京晚报》案,廖福志诉《厦门日报》案(见本刊今年第3期),何增荣诉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案(见本刊今年第5期),陆永富等诉上海《新民晚报》  相似文献   

7.
真没想到经历了文化苦旅、无限风光的余秋雨连续打赢了两场笔墨官司后,2003年在“官司苦旅”中吃了个“败仗”。研究文坛“余秋雨现象”的《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发表了《文化中的文化》一文(见《书屋》2000年第2期)后,余秋雨于2003年2月向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称肖文中“(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  相似文献   

8.
真没想到经历了文化苦旅、无限风光的余秋雨连续打赢了两场笔墨官司①后,2003年在“官司苦旅”中吃了个“败仗”。研究文坛“余秋雨现象”的dE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发表了《文化中的文化》一文(见《书屋》2000年第2期)后。余秋雨于2003年2月向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称肖文中“(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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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献举 《新闻传播》2006,(12):30-31,33
博客名誉侵权是近年来随着博客的勃兴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寨”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寨。该案已于2006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相似文献   

10.
今年2月,大连日报先后收到两件“新闻官司”的判决书,均判决作为被告的大连日报社等和记者、作者胜诉,从总编辑康健到报社上下终于松了一口气。这两起“新闻官司”,一起是香港格莲有限公司诉侵害名誉权案,如果不算1989年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诉《亚洲周刊》诽谤案(此案由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胜诉),那么该是我国首起涉外“新闻官司”。另一起是某基层干部诉侵害名誉权案,大连日报社等在一审中败诉,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这位基层干部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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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范志毅案:判词改写历史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足球运动员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官司败诉时,特意加上一段判词:“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段看似非常简单的话,却将改写当代中国的历史。 范志毅案之所以能有这样的一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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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两个月的原告于华萍诉《威海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终于以被告胜诉而了断,也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石月平 《视听界》2006,(5):86-87
思考一:名誉侵权案被告该怎么定?自8月26日《新京报》等报刊披露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鸿富锦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法院立案,是不是错了呢?如果仅仅从司法解释的字面上来理解,答案是没有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面世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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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2016,(21):51-57
本文围绕360公司诉"每经"名誉侵权案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分别对侵权报道的损害分析与认定、法人名誉权案中的赔偿法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新闻官司中的运用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针对新闻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中商誉损害数额确定难度大的情形,提出此类案件中可有条件地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并需以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为前提,明确合适比例。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360公司诉"每经"案中的高额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将给予媒体一个重要的启示: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规范,以便更好地行使其舆论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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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上 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只有五六平方米的冰冷的调解室里,女法官开始宣读(1999)徐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S公司诉被告徐小姐劳动争议案……判决如下:原告S公司返回被告徐小姐的工资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赔偿金966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听到这里,我轻轻解开了风衣的纽扣,朝被告徐小姐和她的先生看了一眼,他俩一直握在一起的手也松了开来,徐小姐那被寒风吹僵的双额出现了微微红晕;原告的讼诉代理人之一、一位大学法律教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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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在2002年12月25日《南方都市报》撰文说,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简单的几句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足球运动员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官司败诉时,特意加上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范志毅案之所以能有这样的一审判决,据该案主审法官说,是因为在合议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的比较先进的理念。谁都知道,几十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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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文章评价结论内容不真实,是指文章给受害人所做的结论不符合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受到贬损。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王春林近被告法制日报社、农民日报社及唐山劳动日报的三名记者侵害名誉权案。三记者署名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有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农民日报》上刊登《执行政策者何罪之有》这样两篇文章称原告王春林“这个政法委书记指令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受命重新立案”、“以人代法”、“违法办案”、“朝中有人好办案”、“原来王春林和张成斋是表兄弟”等。经我院审理查明认为: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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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年12月28日,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有了结局。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败诉。据称,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首次胜诉。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而告终。不管二审是否维持原判,它都将对新闻侵权案的审理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新闻侵权的客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或商号权、公民与法人的荣誉权和著作权。)与判决结果相比,法官的判词更有意义:“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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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在1992年的中国名人官司中,最引人注目和最具有轰动效应的,恐怕要数中国轻音乐团团长、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和记者汤生午的名誉侵害纠纷案(本刊今年4月号报道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意见)。从7月10日开庭到7月12日判决,全国各地赴南阳采访此案的记者多达300余人,以致宛城旅馆爆满。众所周知,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李谷一胜诉。  相似文献   

20.
张明华 《新闻前哨》2006,(11):72-73
2006年8月2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在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至此,“中国博客第一案”从2005年6月开始,历时一年多,终于有了尾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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