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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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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博客的兴起,因博客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仅2006年,与博客名誉侵权相关的诉讼就有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该案已于当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然而,有些学者就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博客侵害名誉权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而不是博客网。①笔者认为,虽然博客作者在博客侵权中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博客的匿名性,使得博客作者难觅踪迹,而博客网作为博客的管理者和载体,在博客侵权案中是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2.
周军 《新闻记者》2006,(6):49-51
一 2006年3月24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浙江省第一例博客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是侵权博客的作者,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开庭之前又将登载侵权博客的中国博客网追加为第二被告,但未得到法庭准许。无独有偶,在这一案件之前,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称其网上有辱骂、侮辱他的博客文章,诉状已被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3.
张明华 《新闻前哨》2006,(11):72-73
2006年8月2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在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至此,“中国博客第一案”从2005年6月开始,历时一年多,终于有了尾声。  相似文献   

4.
博客传播侵权法律责任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春江 《编辑之友》2011,(6):101-104
博客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引起了人们对博客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博客侵权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博客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博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博客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哪些?博  相似文献   

5.
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汪洋在起诉书中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含新浪网在内的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以书面形…  相似文献   

6.
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陈堂发 《新闻界》2006,(6):76-77,79
《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一文,以“中国首例博客案”的判决为分析对象,就当前博客监管这一热点话题,探讨了在博客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网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谢晋名誉侵权案”引发的博客侵权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几年,博客侵权案呈上升趋势,因其传播方式和博客监管主体、监管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使得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规范和适用博客侵权出现的所有问题。随着谢晋名誉侵权案的公开审理,博客侵权中的法律困境再次暴露无遗,也引起了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本文拟讨论博客侵权的三个关键问题。黑客入侵博客后的法律责任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庭审中,宋的代理人拿不出一份证据,只声称博客上  相似文献   

9.
博客案民事责任主体认定及归责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再春 《新闻记者》2006,(12):69-71
今年八九月间,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和“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先后一审判决。在第一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博客网”的法人单位)被判侵权成立;然而,第二起案件中的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客网”的法人单位)却被判没有侵权。  相似文献   

10.
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1.
曾丽清 《视听界》2007,(1):66-67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5—2006中国博客发展与趋势分析研究报告》:2005年,会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l在中国,这一数字达到了1600万。2006年,随着博客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博客数量预计将达到6000万。  相似文献   

12.
吴献举 《新闻界》2007,(6):140-141
在博客传播过程中,传统意义上守门人的角色不存在,因此博客网站对博客作者发表的文字图片的控制能力较弱,其在博客侵权事件中只起着间接作用.但博客网站应履行提示、监管、协助、权利救济等义务,否则会导致与博客作者共同侵权,因此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被人骂为“烂人”、“猥琐人”、“流氓”,是该状告骂人者还是为骂人者提供载体的博客网站?博客到底是不是媒体?被侵害者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被告,还是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被告?南大教授引发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14.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博客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本文探讨了博客著作权的构成要素,阐明了博客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方式,并对典型的博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5.
在档案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进行商业秘密维权举证一直较为困难。档案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原告举证存在的主要困境包括商业秘密权属证明、商业秘密的侵权事实证明和商业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三方面。应当从宏观层面制定适用于档案服务外包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中观层面搭建档案外包领域“互联网+”商业秘密侵权举证平台和微观层面优化档案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原告的具体举证方式来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16.
黄森榕  杨伟 《新闻前哨》2005,(11):71-72
新闻侵权通常指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责的事实与理由。具体到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成立,新闻不构成侵权;抗辩事由不成立,则构成侵权。研究新闻侵权中的抗辩事由,实质上是为新闻是否侵权划定界线,因而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博客著作权问题与知识共享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女博客状告搜狐”这一消息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此案被喻为中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件,也由此引发了对于博客著作权的热烈讨论。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博客的著作权归属,未经明示许可引用和转发博客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完善的保护博客的著作权等方面。下面便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关于博客作者对博客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然而网络作者的著作权常常被漠视,造成这种现象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初期中文资讯的缺乏是分不开的。互联网发展初期,共享的内容多是新闻,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等等,著作权问题依然存在,但不…  相似文献   

18.
付松聚 《青年记者》2007,(3):129-129
博客是互联网技术日益发展的新生宠儿,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交流与发展中心发布的《2005—2006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而在中国已经达到1600万,预计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将达到6000万。目前,我国已经有三大博客网站,即博客网、中国博客网和BLOGBUS,统计中国博客的注册用户达到740万。[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博客语言暴力及其治理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博客作为网络虚拟的个人空间,却发挥了公共信息传播的重要功能.然而,由博客语言暴力引发的侵权事例日趋盛行,致使博客逐步"变味",一个自由平等、文明开放的网络空间遭受污染.  相似文献   

20.
王渊 《出版科学》2016,24(1):24-29
美国法院按照以下两个程序认定被告是否侵权并在此过程中确定侵权认定标准:首先,原告对作品是否拥有有效的版权;第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认定也有两步:一是被告是否事实上抄袭了原告作品,二是被告是否抄袭了原告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表达部分并足以构成侵权。而对于“抄袭是否足以构成侵权”的判断就是“实质相似”判断。在美国,随着时间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变化,不同的巡回法院在不同的阶段对“实质相似”判断方法是不同的,依时间变化分别有专家证言与抽象测试法、一般观察者的“整体判断”测试法、“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后来改进为“外在/内在”测试法)、“作品所针对的对象”测试法、“更敏锐的观察者”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测试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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