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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滢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25(11):40-43
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特的通信媒介,它赋予了网络言论自由新的特征,如何在保护言论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的侵权现象进行遏制,这是网络立法的重要问题。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实体边界,形式上则应结合网络媒介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特别列举。通过兼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析,恶性贴子的实际发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通知等充分注意义务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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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9,(2):105-108
自媒体的发展为公民随时随地发布、传播信息,发表意见,交流观点,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提供了极大便利。通过对自媒体言论内涵的分析,提出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思考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对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提出些许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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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静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4):21-24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如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同类型的言论是否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美国法院在充分认可言论自由的价值基础之上,提出了言论的双价值理论与言论自由的等级保护制度,对高价值言论、低价值言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化时代背景下,网络言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司法独立的事件不断出现,虽然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不足以遏制种种网络言论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应对网络言论进行专门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并通过合理方式把“网络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相似文献
6.
周红梅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5,(3):47-49
网络空间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所。公民在网络空间实现了言论自由的平等性、即时性、群体性和宽松性。但当前一些公民滥用了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要以不损害他人、国家乃至社会利益为前提。从法律规制、技术完善、行业约束等多方面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使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7.
李湘宁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27-33
国家在言论自由中处于何种适当位置是个挥之不去的问题.坚守思想市场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与坚守配给正义的新自由主义者,已经把这个问题拉向了两个极端.面对认识上越来越大的裂缝,完全有必要从言论与发出言论的资源之关系切入,去挖掘支撑言论的资源与社会成本的关系.通过梳理美国言论自由演进过程,以及国会立法与联邦通讯委员会管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拓展对"红狮案"的分析,我们可从租金消散来审视言论自由中的国家,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去理解言论自由,从而冲破价值的泡沫,为言论自由中的国家角色确定一个更加合宜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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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不断深入,个人言论表达更加自由。但同时也使个人权利与传统的言论自由之间的法律界限被颠覆。本文以近期社会上出现的四个热门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现今网络言论的特点和类型,从而提出网络言论的类型划分标准,明确不同言论与网络名誉权之间的界限划分以达到解决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两种权利之间的协调和衡平问题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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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喜峰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6(1):10-12
言论自由是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互联网的平台使言论自由获得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与表达渠道,虚拟的共同体成为其特殊载体和存在空间,隐秘性、多向性、迅捷性等成为其突出明显的特点。言论自由在凭借网络实现便利表达之时.过激言论和舆论暴力等现象借助网络空间不断地滋生蔓延,故有必要对网络言论加以法律限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调控重事后惩治轻事前预防,可操作性较低,应当把言论自由权细化和融入实体法之中.用更多的实施细则强化对言论自由的监管。 相似文献
11.
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法与保护程度——以公务人员名誉权保护为视角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福忠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59
与公共事务有关的网络言论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有裨益,受到宪法的较强保护。公务人员的名誉权构成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从名誉权保护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具有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方法包括法律、架构、市场和道德准则。其中,市场和准则的规制强度较小,网络言论自由往往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而法律和网络架构的规制强度较大,这两种规制方法若使用不当将可能对网络言论自由构成侵害。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诽谤的构成要件上设置严格的条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12.
潘登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5):35-39
网络言论是公民以网络为媒介所表达的一种言论,它是现代社会公民言论的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由于其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的特征,因而具有积极与消极、正面与负面的双重价值。在个人权利领域,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而网络言论的不当表达则极易导致对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在司法权力领域,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是促使司法公正的积极因素,而其不当表达则会侵犯司法权,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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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与诽谤罪本来不易混淆,但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言论愈加方便、随意。为了寻求人格权的保护,诽谤罪的使用开始泛滥,因言获罪的情形屡见不鲜。清晰界分网络言论自由与诽谤罪尤为重要。网络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一个重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一个重在维护社会大多数人人格权利益。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分张扬势必会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诽谤罪的过分运用会阻塞言路。网络言论自由需要明确边界,诽谤罪也需要一定限制。两者都需要相互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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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网络言论自由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争明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1):77-79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它的价值在于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对于公民权利和政府的公共管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最小限制和事后限制原则、衡平原则和"明显而且紧急的危险"原则。中国目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还不完善,建议制定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保障网络安全。 相似文献
16.
尹振国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1-85
谣言的产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网络技术的发展放大了网络谣言的危害,也增加了法律规制的难度,引发了保护与限制言论自由的冲突。要合理划定法律特别是刑法对网络有害言论规制的界线和范围,恪守刑法谦抑主义,寻求保护言论自由和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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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权做为表达自由权的分支,被各国认定为一项宪法权利。自由的界域往往止于隐私的边界。真正的网络言论自由亦常常伴随着实名与匿名的争议。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兴大国,我国的网络言论规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考验。国际社会的先进理论自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但是只有结合中国政治环境研究中国网络文化,才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9.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11)
因特网的高速发展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与渠道,使言论表达在更深层次的空间得以表达,众多的互联网用户以互联网为载体对其感兴趣的政治文化经济表达出自己的观点。然而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有时网络供应商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对网民的言论进行不负责任的删除,严重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20.
李梦茹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56-59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门户网站在提供言论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出现因不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带来的混乱。当前我国在管理互联网网站言论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落后、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模式缺陷和救济困难等问题。因此,完善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管理体系是构建互联网新秩序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